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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有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8: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李亚杰、张旭东)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诉讼代理、诉讼费减免等规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环保法律执
行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及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为此修订草案适当强化了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对造成重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了罚款之外,对该单位负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毛如柏说,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达到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目的,而且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成本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后果。真正有效地解决污染问题,更加重要的途径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提高违法成本。

  为此,草案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受害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由有关的社会团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固废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废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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