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11:49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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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挂牌公司在挂牌审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诉讼事宜,未在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时予以披露,亦未告知中介机构。

  某挂牌公司董事长隐瞒持有境外居留权的情况,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某挂牌公司对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表未能公允反映经营成果,未能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未披露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公告,亦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某投资者受让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实际控制人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某公司董事长在产品发布会上向现场媒体透露未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某挂牌公司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构成违规。

  某挂牌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附注中,对关联方往来的期末余额进行披露,未对关联方往来的发生额进行披露,存在信息披露遗漏违规行为。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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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八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九、收购业务违规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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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收购人通过协议对挂牌公司进行收购,在收购过渡期内,通过控股股东提议该选董事会,来自收购人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某券商作为上述收购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法合规意见。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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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对外投资程序违规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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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挂牌公司对外投资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某挂牌公司补充审议与披露多项对外投资事项,且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中未进行准确、完整披露。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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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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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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