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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飞天系掌门人邱忠保如何掏空上市公司 (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 11:26 法制日报

  斩断无赖控股股东“黑手”

  中国证监会2002年1月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监管执行不力和缺乏相应的罚责条款,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业内人士认为,邱忠保们之所以敢如此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钻了法律太过宽松的空子。邱忠保正是利用这一点反复担保,通过收购上市公司、不断套用上市公司的现金,导致三家上市公司陷入债务困境。当法律对违法者不构成实质惩罚时,很难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等严重问题,证券监管部门积极建议刑法修改增加严惩证券犯罪的规定,其中将大股东占款以及违规担保等严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活动。2006年7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业内人士认为,邱忠保案表明,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违规担保等问题,不仅要运用公司法、证券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性质极为恶劣的,还必须高举刑事之剑,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惩,才能斩断伸向上市公司的黑手。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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