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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民事索赔案暂停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0:25 东方早报

杭萧钢构民事索赔案暂停审理

  早报记者 吴昊

  证监会早在5月就已对杭萧钢构(600477)有关“安哥拉344亿元天价合同”的虚假陈述作出认定,但由此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却还没有进展。早报记者昨天从目前唯一被法院受理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原告代理律师厉健处获悉,接杭州市中级法院通知,该案已“暂停审理”。

  昨天,由全国22位投资者组成的集体诉讼团的代理律师之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向早报记者表示,对7月23日递交起诉材料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案,杭州市中院立案庭已电话告知其“暂停受理”。

  “不应存在‘暂停受理’”

  “我没有听说过民事索赔案以‘暂停受理’状态搁置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告诉早报记者,对法院的这一处理方式,他感到“奇怪”。

  据介绍,《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上诉。“换句话说,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只有受理、不予受理两种状态,不应存在‘暂停受理’这一司法概念中不存在的第3种状态。”吴弘表示。

  “对遭遇‘暂停受理’,我们也有心理准备———此前的银广厦案、东方电子案都是一波三折。”宋一欣表示,上周末,他已联合另两位原告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上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及时纠正杭州市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案的做法,尽快恢复受理。

  当地法院谨慎处理?

  宋一欣认为,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部分投资者正是根据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购买了杭萧钢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而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已导致他们投资受损,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投资者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中院起诉,要求杭萧钢构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他还表示,虽然无法知晓杭州中院“中止受理”的原因,但这已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

  昨天,早报记者几经努力,仍未联系上杭州市中院立案庭有关人士。

  一位证券界人士透露,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又事关证券市场稳定,法院对立案、审理十分慎重,“此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当地纳税大户,这也会让当地法院谨慎。”

  据悉,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薛洪增曾于8月2日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高院、杭州市中院邮寄《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反映》,至昨天早报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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