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将全面升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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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5:5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何鹏 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即将实现“改版升级”。 2006年12月4日,在新修订的“两法”即将迎来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国第一例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大庆联谊案”经历五年风雨历程,终于走完了
法律专家表示,今后将会有更多证券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大庆联谊的投资者一样获得民事赔偿,因为新《证券法》已经构架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后两者侧重于制裁和惩罚不同,民事责任更强调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但遗憾的是,虽然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但是旧《证券法》只规定了“行为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其他欺诈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只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证监会统计,从证监会成立至2005年6月底,共查处违反信息披露行为110件,操纵市场行为19件,内幕交易行为7件。另据记者粗略统计,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底作出的5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18起涉及到挪用客户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那些深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之害的投资者,只能眼看着那些曾经欺骗他们的上市公司、券商及其高管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却无法作为原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2005年10月,这种法律缺位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新《证券法》第69条更加详细的规定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各种相关行为人的归责原则,并在第76、77、79条明确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或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锋教授对记者说。 为了进一步贯彻新《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紧张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新《证券法》司法解释将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认真研究,针对每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方面的要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损失计量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确定为重点调研课题,课题组负责人是证券法律专家、中央财经大学郭锋教授。自6月份课题启动后,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表示,今后出台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将充分吸收课题的研究成果。 郭锋表示,虽然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起步时间不长,但在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损失方式的计算、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方式的确定等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很大进步,制定中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必将会带动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的真正全面升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