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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对象未明暗藏隐患 可能孳生巨额寻租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1:1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特定参与对象可能巨额获利,从而孳生寻租空间

  本报记者 何军

  定向增发愈演愈烈的同时,要求再融资公司尽快明确增发对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得超过10名。因此,再融资公司选择怎样的增发对象,应尽快明确。这一方面是避免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参与定向增发的股东,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决定,应当包括发行对象。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增发方案的公司公布参与增发的具体对象,只是做了一些笼统的说明。如G中信规定发行对象是机构投资者;G苏宁规定发行对象是投资基金;G建投规定发行对象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QFII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等。G天威4月30日、G建投5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均没有说明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

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G天威截至3月31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包括7家QFII和2家基金,根据G天威初步界定的发行对象,这些机构有可能成为G天威的增发对象,但由于股东大会没有明确具体的增发对象,所以这些股东没有回避表决。这就可能在事实上形成悖论。只有保定天威集团和保定惠源咨询以关联股东身份回避表决,其中天威集团表示将参与增发,而惠源咨询为何回避没有具体说明。

  业内人士分析,再融资公司股东大会不明确增发对象,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这样做会使部分流通股股东陷于一个尴尬境地,比如某基金很想参与增发,它就不太可能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但事实上特定对象最多只有10名,绝大部分基金是无法参与增发的。再融资公司正是利用流通股股东的两难选择,来达到其顺利增发的目的。

  因此,尽早明确增发对象对市场和未能参与增发的流通股股东来说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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