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公司分红融资有规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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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4:16 深圳商报 | |||||||||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本报讯】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享有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深交所11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措施。
这是深交所大力把中小板建设成为“诚信之板”的又一重大探索,有利在全流通市场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行为。据介绍,这份指引共七章53条条款。 针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深交所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防止出现以损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代价的恶意分配情形。 为了完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深交所明确要求股东大会在审议部分重大事项时必须向中小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 在董事、监事选举方面,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董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鼓励持1%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监事人选,鼓励独董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还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加强了中小投资者在人员任用方面的话语权,为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表达自身意志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重大关联交易担保制度,以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全体独董2/3以上同意。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板50家上市公司现已全面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出台的措施可有效防止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恶性事件发生,不断巩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成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