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行业专题--钢铁业 > 正文
 

四省区提高煤炭资源税 铁矿石税额提高改征6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王子芳 尹涛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同时调整的资源税项目还包括: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税额标准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此外,明年起,将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天津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财政部人士称,该举意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调整。今年5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对部分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重庆市、贵州省、

福建省统一提高至2.5元/吨;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提高至3元/吨外,其他地区均提高至2.5元/吨;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分别提高至2元/吨、2.3元/吨和3.6元/吨;河南省焦作、鹤壁、义马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统一提高至4元/吨。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513,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