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化工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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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8:02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7日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181,30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6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元军同志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否决了关于公务车改革的议案。 该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4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018,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反对 177,24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何元军、姜健生、韦文甫、叶亚松、焦荣飞(持股数共计45,540股)回避表决。与会控股股东认为,公务车改革方向是对的,但控股股东及其各子公司与之相应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全面推行公务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为此在公司目前的环境下实施该项改革,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所以控股股东暂不同意实施该议案。待控股股东完善相关管理体制和各子公司具备相关条件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议案合法有效,详细内容请登陆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