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鲁B(200992)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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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8: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200992 证券简称:*ST中鲁B(资讯 行情 论坛) 公告编号:2004—02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接法院应诉通知书,因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行对本公司予以起诉。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11月25日,仲裁机构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行”) 被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贸易分公司”)被告:山东省山海水产贸易中心(“山海”)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2003年5月14日,贸易分公司以2003年BOCJNGSB第2003011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向中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有关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贸易分公司支付;同时,与山海签订2003年BOCJNGSB第20030119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山海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上述贷款应于2004年5月14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贸易分公司仅偿还本金600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中行于2004年6月起诉贸易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贸易分公司偿还欠款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判令山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贸易分公司和山海承担。 该诉讼事项案件进行中,贸易分公司被本公司予以注销,原贸易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负责清理。因此,中行请求法院依法将第一被告由贸易分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三、其他诉讼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影响 该诉讼事项需本公司代为偿还对中行的欠款及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对公司期后利润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法院应诉通知书; 2、中行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