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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严把IPO质量关 提升A股吸引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11:2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贺强

  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注意,在国外,有大量规模巨大的投资基金,长期在股市中生存。他们“长生”之道不是靠投机的方式获取收益,而是靠投资的方式,由上市公司源源不断地提供利润。如果股市中的上市公司不能持续地提供利润,规模巨大的投资基金是难以长期存活的。因为投资基金“船大难掉头”,单纯依靠投机手段,无法保证正常收益。此外,投
资基金如果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收益,只是从其他投资者身上获利,其他投资者被灭掉了,投资基金也难以生存。

  症结在于盈利能力低下

  目前,我国股市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投资型的股市,特别是在前些年,在股票发行上市实行审批制的时期,我们将筹资看成股市唯一的功能,导致许多企业造假上市,上市公司平均每年创造的净利润小于每年的亏损和投资者交易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股市中利润的源泉枯竭了,投资者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正常的收益,只能进行投机炒作。这必然引起股市的暴涨暴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在这种状况下,监管者一再加强监管,也是无济于事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积累下来的的问题,在新世纪的股市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不创造利润,股市没有利润的源泉。

  可以说,我国股市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低下,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基石不稳,市场只能成为投机型市场。而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源头在企业发行与上市。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盈利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源头入手提出要求

  2006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源头入手,为不断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1、对发行人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出了要求。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这一条款,为选择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优质公司上市提供了基本保障。

  2、对发行人的净利润提出了要求。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一条件说明,公司要想上市,在净利润方面必须满足三方面要求。首先,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要保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其次,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再次,要求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3、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是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是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是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是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五是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这一条规定是从防范重大风险,长期维持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角度,对发行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抓住关键 迈上台阶

  总之,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还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是中国证监会从源头入手,抓住了关键。我们相信,等最终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新老划断,以全流通方式首发成功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与业绩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国的股票市场将会进入一个全新的健康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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