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瑞穗证券乌龙与行业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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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9:06 第一财经日报 | |||||||||
薛兵 日前,日本瑞穗证券操盘手因为操作失误,“大摆乌龙”,给瑞穗证券造成了400多亿日元的巨大损失。许多交易商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赚了个钵满盆溢。 不过,令人大感意外的是,在日本证券业协会的协调下,六家从错误交易指令中获利
这六家投资银行(其中四家非日本银行)从中获利共计约160亿日元,其他规模较小的投资者也有获利。 四家外国经纪公司为瑞银集团、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雷曼兄弟和摩根士丹利。日本经纪公司为野村证券和花旗集团部分持股的日兴证券。 这几家投资银行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硬性规定,只是出于职业操守而做出的决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迄至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约有6000万户,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A股上市公司总计约 1000多家。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市场中出现和潜伏着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比如,在发行市场中,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包装,制作含有欺诈、严重误导、重大遗漏的招股说明书;在交易市场中机构大户、庄家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等,类似恶性事件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目前,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极个别涉及刑事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诉讼迄今为止几乎是空白。从规范市场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尽管对个别违法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对证券欺诈的遏制作用非常有限,因为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信息有限。如果落实了民事赔偿制度,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能得到民事索赔,证券欺诈活动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其实,在中国的证券法中就包含了以下民事权利或责任:比如返还请求权和信息欺诈的赔偿责任都有规定。证券法第18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既然像日本瑞穗证券这样自摆乌龙的“不可抗力”的事件都能得到解决,那么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欺诈、误导等不当手段获取的利益退赔问题为什么就不能解决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