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规范六年定乾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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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8:41 新京报 | |||||||||
此前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争议,将在股改公司优先推行 本报讯(记者 杨振华) 经过近六年的讨论和酝酿后,证监会于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下称《规范意见》),将第一次从政策层面明确对国有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昨日发布的《规范意见》为征求意见稿,将在11月15至22日之间全面向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券商及相关证券机构征求意见,修改之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此次《规范意见》明确指出了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象不仅仅只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包括“公司员工、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同时,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实施时机已经成熟 “现在出台这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机。”证监会研究中心一位副主任表示,目前这个文件的草案,经过多方修订后在今年上半年就已经形成,但仍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 “当时争论最多的是会计处理问题。”他表示,10月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以及相关研究部门就股权激励中会计处理的不同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以保证实施股权激励后的财务报表不被操纵,避免股权激励沦为管理层个人谋利的工具。 同时他认为,目前已经有接近1/4的公司进入了股改程序,此时开始在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中“试行”股权激励,“将有效配合和进一步促进股改积极开展。”据统计,截至目前,加上试点的两批公司,沪深两市的股改阵容已经扩大到263家,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9.57%,市值总额已经接近8000亿。其中沪市的100多家股改公司的市值已经占到沪市总市值的36%. 公司方面比较积极 事实上在《规范意见》尚未明确的时候,进行股改的数10家公司在股改说明书中明确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中化国际早在股改试点阶段就首吃螃蟹提出了股权激励方案。 业界分析 有利推动企业发展 “良好的股权激励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社科院研究院企业管理专家张承宪表示。 “这为已经有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吃了一颗定心丸。”中信证券分析师肖利军认为,《规范意见》的56条意见已经较为详尽地分析和规定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方方面面,“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将它看作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南。”国信证券首席估值分析师汤小生认为,该政策出台最为重要的是只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方能实施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股改的积极性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东莞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李大霄认为,证监会此次公布的《意见》,有利于MBO计划的推广,对上市公司有着长远的积极影响。 股权激励不超10%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意见》共计56条,其中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为,“将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展。 《意见》规定,股权激励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激励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东莞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李大霄表示,《意见》规定股权激励的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度分配,股权激励的比例过大,就失去了公众公司的意义,毕竟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还是应该由公众享有的。目前,上市公司的市值一般都比较大,股权激励超过比例的可能性很小。 此外,《规范意见》还规定,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报记者 杨振华 赵侠 刘宝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