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件集体诉讼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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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7:47 新京报 | |||||||||
尚福林表示,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报讯(记者 杨振华)一直为广大投资者期待,与之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集团诉讼”(又称集体诉讼)和“直接诉权”将会在今后证券案件中付诸实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称,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实施,高院
司法解释将对修订后的“两法”中涉及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条款予以解释和明确,包括股东诉讼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等等。 而在昨日结束的“中国资本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指出,证券监管部门在“十一五”期间需要完善和推进五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其中首要的是,在建立投资者直接保护制度方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专家观点 集体诉讼利于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市场人士则从不同侧面分析了“集体诉讼”的两大现实意义即威慑力和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这无疑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法律条款可能更注重对上市公司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所以就需要在司法解释时有所明确规定。”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主任李晓安表示,高院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对“集体诉讼”作出相关规定,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集体诉讼的威慑力。 “从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方面来说,集团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要比刑事和行政处罚更有效。”李晓安进一步指出。 “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侵害成千上万个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单个投资者来说,诉诸法律的成本太高。”华安证券分析师李世彤表示,实施“集体诉讼”和“直接诉权”意味着,广大投资者可以以集体股东的名义进行诉讼,判决结果对所有股东都将适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报记者杨振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