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即将实施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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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8:2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针对很多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推出股权激励的方式,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并于昨天起开始正式征求意见。 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等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还规定,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另据了解,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也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