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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丰华(600615)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ST丰华(600615)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沈扬华,因公务出国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李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行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行军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885,125.99元后,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65,424,249.03元.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0 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净利润6,961.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625.77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与汉骐集团的互负债务被法院进行了司法冲低,履行了公司与前控股股东因借款担保和反担保所形成的偿债义务,据此公司对与汉骐集团、冠生园的三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冲销,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5,497.21万元,冲销多提的预计利息1,358.50万元。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本项收购有利于北京红狮涂料产业的稳定发展,为其污染搬迁解决了搬迁厂址,并由于该厂厂房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大大缩短了搬迁改造的工期。公司控股北京红狮80%的股权,上述收购资产将按照公司控股比例和相应会计政策计入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北京红狮会因此增加2340.93万元净资产,但对公司第三季度净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于2002年初,以暂借款名义向公司调动资金,并通过银行分别划转了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2003年4月汉骐集团书面承诺返回该笔欠款,但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公司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判令汉骐集团归还欠款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院裁定被告汉骐集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本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一中院委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执行。济南中院将公司与汉骐集团之间的互负债务抵消后,已对汉骐集团申请执行本公司的债务追偿纠纷案进行结案处理,并将在汉骐集团与本公司债务追偿案以及汉骐集团与鑫茂综合商社联营纠纷案中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全部予以解封,同时将继续执行汉骐集团对本公司的其余欠款812.27万元。

  目前,公司位于东方路2981号上海丰华宾馆和上海丰华商厦的全部投资权益已经解封,汉骐集团对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3601号房屋及土地、临沂北路100弄18号401室职工住房的查封,因查封时限已过,已自动解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的关联企业汉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以合作开发北京宋家庄小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3000万元,被告的另一关联企业北京汉骐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以出让北京红狮10%股权的名义向公司收取股权转让款5216.92万元,后因政策限制,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汉骐集团于2003年12月12日书面承诺对上述欠款负连带责任,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予兑现。公司依法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的还款责任和连带还款责任,归还欠款8,216.9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将于2005年7月26日开庭审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2001年12月24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虹桥支行签订了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冠生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能偿还贷款本息,2003年3月31日冠生园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4月22日冠生园起诉公司支付人民币2,035.80万元及案件诉讼费,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法院冻结了公司投资于北京红狮的股权和一分公司的全部投资权益,并查封上海东方路3601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6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鉴于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1中,已经依法履行关于本公司与冠生园、汉骐集团之间的因贷款、贷款担保及贷款反担保产生的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详见本节(十一)其他重大事项“1、公司与汉骐集团、冠生园三方债权债务清算冲销事项”),其中包括该笔借款,因此公司将积极办理解除相关资产的冻结和查封手续。(下转C6版)

  4、公司为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因被担保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引起司法诉讼,公司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685.98万元。上海一中院为此冻结了公司持有的上海金陵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326.32万股,经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已结付申请执行人。现根据上海一中院裁定,本案已经执行终结。公司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向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进行追索。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与汉骐集团、冠生园三方债权债务的清算抵销事项

  冠生园作为担保方为公司11,150万元逾期借款承担了连带偿债责任,因而起诉反担保方汉骐集团,形成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7、148、149、150号四份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汉骐集团对冠生园的债务11,1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16.024万元。其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3)沪二中执字第183-1号、183-2号民事裁定书,对汉骐集团所持公司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所得5166.5万元已偿付冠生园。

  基于上述民事调解书,汉骐集团于2004年4月12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形成(2004)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公司对汉骐集团的债务11,274.52万元(含利息)、诉讼费57.37万元、保全费56.32万元。

  2004年7月7日,公司向上海一中院起诉汉骐集团,要求汉骐集团归还欠款12,077.6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上海一中院立案审理本案,汉骐集团对庭审地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汉骐集团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5年3月24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27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汉骐集团返还本公司12,077.61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122.88万元。

  2005年6月20日,济南中院以(2004)济中法执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并以(2004)济中法执字第295号通知书通知本公司,法院已经对本公司诉汉骐集团的借款纠纷案与汉骐集团诉本公司的债务追偿纠纷案进行了债务互抵,互抵后汉骐集团尚欠本公司812.27万元,法院决定对汉骐集团申请执行本公司的债务追偿纠纷一案作结案处理,对汉骐集团尚欠本公司812.27万元继续执行。

  鉴于上述司法裁定,公司在冠生园、汉骐集团之间的因贷款、贷款担保及贷款反担保产生的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据此公司本报告期对上述三方债权债务进行了抵消帐务处理。抵消前,汉骐集团在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欠款12,218.95万元,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已按照扣除股权拍卖所得5,166.5万元后的余额的90%计提了坏账准备,累计计提坏帐准备6,347.2万元,账面余额7,052.45万元。抵销后“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944.43万元,公司继续按照账面余额的90%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并影响当期利润5,497.21万元。另外抵消前,公司帐面应付冠生园12,238.07万元(含预提的利息),抵消后冲销多提的预计利息并影响当期利润1,358.5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与北化集团的债务处理事项

  子公司北京红狮曾向北化集团借入款项2,985万元,借款期限1年,每年续签。因2001年公司与北化集团协商债转股事宜,故从2001年6月起,借款协议未再续签,原协议继续有效,北京红狮每季度依据北化集团邮寄的利息计算单计提借款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共计列示借款本金2,985万元,借款利息2,162.26万元,其他欠款30万元,合计债务5,172.26万元。上述债务已经双方核对一致并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

  2004年12月30日,北京红狮与北化集团达成协议:北京红狮偿还北化集团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结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北京红狮即付北化集团20万元首付款,余款最迟在2006年2月前支付(如逾期偿还,北化集团有权按原债权金额追索)。上述情况已于2005年1月5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由于该协议的约定事项尚未完全执行,相关债务余额尚未冲销,公司本期按款项性质将上述款项合并调整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因光大银行借款纠纷案被查封资产的解封事项

  截止2005年1月24日,北京制桶厂已经履约分期清偿了光大银行的债务本金。根据协议,光大银行应依约解除对北化集团、北京红狮的财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免除北化集团、北京红狮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近日根据公司要求,北京红狮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证得知:北京红狮因光大银行借款纠纷案被查封的五处房地产(丰全字第01180号、丰全字第01490号、丰全字第02717号、丰全字第01855号、丰全字第01832号)已全部解封。

  4、公司股票于2005年2月16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项

  由于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489.33万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04年2月3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公司股票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05年2月16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为“ST丰华”,证券代码“600615”不变,股票涨跌幅限制仍为5%。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2005年1-6月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行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行军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参股24%的联营公司杜邦红狮(北京)涂料有限公司2004年6月29日修订了公司章程,随后在组织机构、生产格局、财务管理等方面本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北京红狮已基本丧失对杜邦红狮(北京)涂料有限公司在决策程序、生产、销售、技术、物流、人事以及财务等方面的影响力,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为更准确、更可靠、更相关地提供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经北京红狮董事会一致同意,对杜邦红狮(北京)涂料有限公司的投资自2005年1月1日起由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以2004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20,797,342.84元作为新的投资成本。该项会计政策的调整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520,965.21元。

  7.3.2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没有变动。

  董事长: 李杰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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