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华泽案昨日开庭 瑞华庭内申请中止审理

独家!华泽案昨日开庭 瑞华庭内申请中止审理
2019年08月02日 13:0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恢恢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动向。(ST华泽维权入口

  新浪财经从代理了中小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2019年8月1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多名律师到庭,这已是该系列案第二批开庭。除了中午休息一个多小时,庭审从早上9:15一直持续到下午5:30左右结束,各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国信、瑞华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各方看法不一,分歧巨大,具体时间结点尚有待法院认定。

  2018年1月,证监会因虚假陈述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同年8月,华泽涉嫌证券犯罪的相关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6月,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担任审计机构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华泽2013年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于2018年12月同样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

  因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7月13日,ST华泽暂停上市。

  2019年5月17日,深交所决定对*ST华泽终止上市。7月9日,ST华泽被深交所摘牌。

  刘国华律师表示,华泽虽已退市,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关于国信应否担责,国信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方认为,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已下发,目前来看国信过错明显,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瑞华则声称自己在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申请中止审理。原告方对此并不认可。原告方表示,本案的前置条件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法院的判决。此前,瑞华便已获证监会行政处罚书,瑞华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且存在多处分歧,各方将等待法院宣判。

  刘国华律师表示,虽判决结果还未下达,但是根据庭审情况,索赔条件调整为:1、在2013年9月20日到2015年11月23日期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5年11月24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6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在此时间段交易的投资者仍可进行索赔。

  对于争议较大的瑞华所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刘国华律师认为,现有的特殊普通合伙制,某些有错的会计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某些“无错”的合伙人无须担责,收费动辄以百万千万计,风险和收益显然不成比例,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也有忽视风险、大规模扩张的动力。

  因此,刘国华律师主张应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至少对于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应让违法违规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特别对于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来说,通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让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才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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