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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管理办法 (经2008年月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管理办法》。 1.对外提供资金担保是一项风险极大的经济活动,公司一般不得对外企业提供资金担保。 2.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之外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作出相关董事会决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4.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6.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如下审批程序执行: (1)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共同批准,并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批准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 公司须对外提供资金担保时,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写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被担保方名称、地址、资金用途、担保金额、责任条款、索赔办法、有效期限等,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内部审计部审核,内部审计部应当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详细审核相关资料,审查担保的必要性,经审核同意后由该部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担保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依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执行,担保合同应当报送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财务管理部应当定期(每季度)将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包括到期和没有到期的对外担保)进行统计,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进行报告,同时报送副本给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室。 9.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了对公司内部单位提供资金担保外,不得随意自行对外提供资金担保。 如确需对外提供资金担保,参照上述第4条、第8条执行。控股子公司若擅自对外提供资金担保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参照第3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非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公司提供的资金担保,作为“或有负债”管理,本级财务管理部建立“对外担保备查簿”进行日常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12.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