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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独一味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 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 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书 面申请并征得深圳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 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 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 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 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 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应采取措施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 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 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 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 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 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 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 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 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九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 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 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 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 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 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 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 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 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 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 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