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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09:39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 间:2008年3月27日上午10:00时
地 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楼江跃先生
议 程:
一、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幕
二、 主持人宣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 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 股东逐项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2、审议《关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税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3、审议《关于选举陈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4、审议《关于选举孙笑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五、 股东发言和股东提问
六、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提案投票表决;
七、 大会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八、 宣布表决结果;
九、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与会董、监事签字;
十二、 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
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指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凡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
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股权证明、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计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秘书处申报。
四、务请与会者在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以保持会场正常秩序。
五、大会发言安排不超过一小时。股东在大会发言前,请向大会秘书处预先报告,
由大会主席按报名次序先后安排发言,每位股东发言限在5分钟内,以使其他股东有发
言机会。
六、大会表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填毕由大
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七、本次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法。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代表,
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表决按股东持股数计票,每一股有
一票表决权。
八、大会表决监票工作由监事担任;计票工作由大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表决结
果由监事会主席宣布。
九、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行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保证
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案一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
因经营发展需要,2006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浙江新
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签订互保协议,互保期限为自协议签订
之日起至各自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鉴于上述
互保期限将到期,公司拟与新湖集团继续签订互保协议,为双方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
贷款提供互相担保,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互保期限为一年。
互保方情况如下: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邹丽华,注册资
本:2.979亿元人民币,住所: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能源、农业、
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海水养殖
及海产品的深加工,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针纺织
品、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信用等级AAA。新湖集团不是本
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本公司
无关联关系。
新湖集团2006年及2007年1-9月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3,303,984,047.67 16,435,329,207.34
负债总额 2,153,119,661.69 12,983,705,436.57
净资产 1,150,864,385.98 2,122,914,286.52
利润总额 290,680,148.87 41,529,975.16
净利润 290,680,148.87 -26,136,282.26
截至2007年9月30日,新湖集团资产负债率为7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提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新湖集团与公司长期互保,公司对其有一定的了解,目前各自担保的贷款均未到期。
从目前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盈利情况与去年相比,下降较明显,但公司
整体发展向上,其持有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600208)135,450.63万股,占600208
股权比例76.80%,市值为2,161,792万元,同时新湖集团信用等级AAA,具有良好的
资信度,并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本提案已经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案二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浙江华税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融资的需要,公司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税
科技有限公司拟签订互保协议,为双方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互相担保,担保
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互保期限为一年。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华税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勤,注册资本:800万元人
民币,住所:上城区长生路58号439室,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监控工程、安防工程、
计算机软硬件及无线网络的技术开发,商务咨询,室内装饰;批发、零售;定型包装食
品、生化试剂、分析仪器、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计算机及配件、货物进出
口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浙江华税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
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浙江华税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及2007年1-11月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11月30日
资产总额 31,988,871.10 31,827,422.10
负债总额 20,729,575.16 17,893,052.88
净资产 11,259,295.94 13,934,369.22
利润总额 5,419,931.37 2,991,566.79
净利润 3,774,992.46 2,675,073.2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提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提案已经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案三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陈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柴强先生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满6年,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的规定,姚先国先生、柴强先生期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经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提名陈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现提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 凌,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杭州建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有
关人力资源管理、家族企业的现代转型、比较经济史和劳动就业问题等。
2002年入选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2007年晋升为第一层次人才;
2004年入选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学术论文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三等奖各一次。2000年浙江大学优秀工作者。
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劳动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浙
江大学城市学院家族企业研究所所长,特聘兼职教授;德国维腾大学经济管理系客座教
授、意大利特伦托大学经济系欧盟“比较地方发展”项目特邀访问教授;中国劳动学会
教学分会理事,浙江省经济学会理事,浙江省劳动学会理事,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
研究员,广东中山大学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教育部国际留学基金等基金会通讯评审专家。
陈凌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
本公司股份,无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提案四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孙笑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柴强先生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满6年,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的规定,姚先国先生、柴强先生期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经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孙笑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笑侠,男,1963年8月出生,浙江温州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哈佛大学
高访学者,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列入浙江省“151”工程计划第一层次人
才计划,2002年获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5年入选教育部“跨
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光华法学院院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
副会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国际法律哲学-社会科学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教授、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浙江大学
WTO研究所副所长,浙江省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孙笑侠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
有本公司股份,无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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