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10亿担保黑洞调查 相对控股可只手遮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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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28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 江毅 西昌电力违规担保案调查 西昌电力大股东、重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良宾日前被移交到四川省公安部门,西昌电力10亿元违规担保案开始进入司法程序。记者了解到,10亿元违规担保
令人深思的是,作为西昌电力第一股东,朝华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7.13%,而第二大股东国有股占26.91%——为何仅靠这多出的0.22%的相对控股权,大股东就能翻云覆雨,把一个优质上市公司拖入深渊? 国有资产监管滞后埋下“隐患” “现在看起来,当初在选择西昌电力人作为战略合作者时,确实是缺乏深入考察,造成今天被动局面。”四川省凉山州国资委副主任胡志忠这样评价西昌电力当初的重组。他告诉记者,凉山直到2005年才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而朝华科技早在1997年就开始进入西昌电力。国有资产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当初的重组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作为第二大股东的国有股,并没有在朝华科技一系列违规担保操作中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张良宾当初进入西昌电力就是有预谋地、一步步地达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西昌电力国有股东代表、总经理罗俊说。 西昌电力作为凉山地方电力龙头企业,占有当地小水电资源的60%,年供电10亿千瓦时以上。2002年公司上市时,国有股还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可1997年西昌电力的扩股给了朝华科技可乘之机。先是重庆涪陵建陶、四川立信、深圳正东大等3家公司分别收购西昌电力股东的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重庆涪陵建陶立即更名为重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两家公司也立即将持有的西昌电力股份转让给了朝华科技,朝华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达27.13%,成功完成了对西昌电力的“曲线控制”。 “相对控股”仍可“只手遮天” 以往探讨上市公司治理顽症时,焦点往往集中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认为国有绝对控股导致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但西昌电力案却给人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这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而且只是相对控股,27.13%对26.91%,但仍然出现了董事会被大股东把持,上市公司沦为“提款机”的现象。 罗俊介绍,朝华科技入主后,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由原来的15人增加到17人,其中13人由朝华科技推荐,董事长、董秘等要害部门也几乎全为朝华科技把持,凉山州国有股以及社会法人股在董事会只剩下了4人。公司还规定,占股在5%以下的股东董事会不设董事——中小股东几乎彻底沦为“看客”。 胡志忠认为,国有股权的分散也导致国有股东代表在公司重大决策中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西昌电力26.91%的国有股分为州级国有股和县级国有法人股,分散的股权无法在公司内起到制衡作用,给了大股东可乘之机。 罗俊告诉记者,按照西昌电力自查,10亿元违规担保中,有6亿元左右是大股东涉嫌伪造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签名,恶意追加担保造成的。朝华科技在重庆13家银行有3亿多元贷款,而早在2001年朝华科技就与重庆A公司签定了相互担保合同。2004年11月,朝华科技资金链出现问题,3亿元贷款中有5000万元到期且无法归还,A公司要求追加担保。朝华科技的关联企业四川立信就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2.83亿元股权为朝华科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然后又要西昌电力为这2.83亿元股权的真实性和充盈性提供保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银行贷款连带责任。 随后,西昌电力在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在重庆向A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而在所谓的“董事会决议”中,没有参会的3位凉山州董事的签名也写在上面,且与本人笔迹不符,涉嫌伪造。 目前,凉山州国资委和西昌电力正在谋求重新夺回上市公司控制权。罗俊告诉记者,西昌电力现在正在考虑联合凉山州的股东,并打算将张良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买下。联合后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将占公司股份的37%,这样就能重新夺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即将进行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中,凉山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把国有股代表推荐到公司重要部门。 制约大股东需要“严刑峻法” 无论西昌电力案件最后查处的结果如何,有一点是可以预见的,即广大中小股民又一次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牺牲品。有关专家认为,法律缺乏威慑力,是大股东肆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根源。 在行政监管上,修改后的《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但对个人和公司的处罚,最高也不超过30万元和60万元,相对于“掏空”获取的利益微不足道。 如托普系造成的资金黑洞有40亿元左右,实际控制人宋如华却仅被处以30万元罚款和永久禁止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而我国《刑法》中又缺乏相关罪名,对大股东肆意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无法产生震慑力。 在民事赔偿上,以美国为例,最让证券市场违规者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以集团诉讼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集团诉讼制度不仅可以使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剥夺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增加了承担巨大经济赔偿压力的威慑。 而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缺乏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因此尽管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到今天提起诉讼的股民仍然寥寥无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