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家券商资管全年吃32份罚单 私募产品及人事管理合规成“重灾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但在新规落地前夕,进入到今年下半年,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却屡屡对券商资管下发监管函件。
根据21世纪资本研究院统计,券商因资管业务违规,在过去一年接到的监管函件共达32份,数量仅次于分支机构和投行业务所受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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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地证监局,21世纪经济报道整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26日
多涉私募产品合规与人事管理
根据21世纪资本研究院数据,上述监管函涉及的券商包括:海通证券、川财证券、华安证券、华福证券、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长江证券、中信证券、中邮证券、国元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
尤其是海通证券,其从业人员、资管子公司以及公司本身,合计收到了13份监管函,几乎接近监管对整个券商资管下发函件的一半。
尽管监管部门在针对海通证券违规行为下发的函件中,未详细说明是因为什么项目或者产品,但从函件下发的时间集中在3月-4月来看,应与其涉事2020年永煤债违约一事有关。
此外,结合我们之前在投行部分的合规报告来看,海通证券投行业务接收到的警示函达16份,是被警示最多的一家。如此之多的针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函件,或将影响到证监会今年对海通证券的打分评级。
除了海通证券,我们观察到其他接收到监管函的券商,监管部门关注的违规点较为集中在两方面――第一是私募产品运作、投资等方面的合规情况;第二是资管部门或子公司的人事管理合规情况。
例如针对产品方面的存在的违规情况,11月11日安徽证监局对华安证券、11月24日上海证监局对申万宏源出具的监管函中,披露得比较详细。
安徽证监局责令华安证券进行改正,并指出其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二是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部分产品集中持有单一债券且杠杆率较高、部分债券信用评分标准不明确、未及时调整不符合内部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名单;三是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上海证监局亦披露了申万宏源证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包括:一是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二是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三是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而针对人事管理方面的违规情况,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下发的监管函披露得较为清楚。
四川证监局认为川财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债券交易的合规风控管理不到位。二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三是人员管理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四是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部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未实施递延发放。且公司对于债券交易部门的考核未按照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因此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作出限制业务活动、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决定。此外,四川证监局认为,王海阳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5月7日,陕西证监局对中邮证券下发的监管函中,亦指出中邮证券两点人事管理方面的违规情况:一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二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制度执行不规范,2018年度和2019年度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低于40%。
私募产品信披有待加强
除了前述两大方面的问题外,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亦较为突出。
例如今年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下发的监管函件中指出,中信证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12月10日,福建证监局对华福证券下发警示函,称其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部分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符合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到位等问题。
此外,申万宏源和中金公司两家券商的资管产品存在的估值问题,亦会导致其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例如上海证监局称,申万宏源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北京证监局则在11月8日下发的监管函中,指出中金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二是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提及的“未按公允估值原则”、“使用成本法”估值,实际上是资管新规要实现的一个重点目标――打破刚兑,实现产品的净值化。
而申万宏源和中金公司沿用以前的估值方式,则会导致其披露出来的产品净值可能仍然是稳定收益的形式。
甚至申万宏源存在的部分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却并未及时调整产品估值。这亦揭示出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因特定事件爆发、或监管进行调查,私募产品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即使是产品持有人,亦可能无法详尽知悉。
而目前,不少券商资管仍然管理着大量的私募产品,如何加强信披和监督,则是后续券商资管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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