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夕雅 杜卿卿
一纸行政诉讼让光大“乌龙指”案再掀涟漪。
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微博]一案,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昨日15时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核实确认了此消息。此外,杨剑波本人于当晚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已经收到立案通知书。
除杨剑波诉证监会[微博]正式立案以外,对光大证券的相关索赔也正在继续,“光大8·16”事件远未归于沉寂。
当事人:
定性“内幕交易”始料未及
杨剑波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2月14日下午召开的例会上回应称,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对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证监会在去年8月30日、11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已进行过详细介绍,目前没有需要更新发布的内容。
据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证监会对此案件非常重视,并有舆情部门人士专门关注该案。
证监会2013年8月30日公布了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四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
杨剑波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令人始料未及。
“当时公司、团队、进场的监管、通话的中金所[微博]官员都是正常的反应,只不过后来被错误定性成内幕交易,才显得所有上述这些当事人的行为不合规。关键是最后定性错误,而不是我们当时的行为错误。另,错单发生后需要先公告后交易的规定本来就不符合市场法则,是个伪命题。即便在国内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国外更没有如此规定的法条。这种提法本身体现了提出这一规定的监管人员对业务的理解不足。” 杨剑波表示。
杨剑波坚持认为,针对由软件的技术问题引发的错单交易,其采用了“对冲”这一策略投资的常规方式,从而弥补风险敞口的做法,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不应定性为“内幕交易”。
本案核心问题
此外,光大“乌龙指”事件所引发的索赔案也正在进行之中,有证券维权律师对本报表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索赔的案件。
“我们打算近期再向法院提交十个左右的起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称。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之一、中兆律所的杨翼飞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是否属于内幕,要回到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目前我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内幕信息的内容限定均为‘发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对于股票市场的申购者来讲,因其申购行为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没有相关规定。”
“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背离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前七项的列举性条款。”杨翼飞认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内幕信息的核心在于利用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从事相关交易,从而牟利,并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内幕消息的界定中包含了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并扰乱了资本市场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
有长期从事A股ETF以及港股A50ETF高频交易的国内投资者表示,他所在的团队2013年因“光大8·16”当日损失约40万元,为去年全年日内交易单日最大亏损。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该法条列举了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七条内幕交易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在列举后附着一条“兜底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对此,在多位金融法学界人士看来,决定本案性质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举证和质证要充分,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对兜底条款的解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同样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证监会对两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已经超出了法条原有范围,并不合适。兜底条款的解释,不能作不合理的扩张性解释。
这一案例的最终判定,将对未来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金融监管、赔偿机制均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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