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乌龙指遭乌龙治 担忧影响券商创新业务

2014年02月18日 02:35  21世纪经济报道 

  常亮

  “假如我不站出来讲,那么以后大家就只能做股票了,量化对冲和衍生品交易都会面临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杨剑波[微博]表示,“这对整个市场的不利影响会更大。”

  日前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的杨剑波,此时已成为上海财经大学的金融学教授。谈及6个月前的光大证券(601788.SH)“乌龙指”一案,他的思绪不止及于自身,更为日后资本市场发展感到忧虑。遭到“证券、期货市场终身禁入”的他,现在已是“局外人”。

  “局外人”的忧思

  身为“局外人”,个性鲜明的杨剑波变得更加凌厉。

  “假如我的案件仍被判为‘内幕交易’。那么我可以肯定的说,日后还会有更多机构重蹈我的覆辙。”杨剑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运营风险防范问题、前中后台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不单单是光大会遇到,其他正在转型的券商也会遇到。”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适用出现扭曲,那么谁还敢搞创新?”杨剑波语速很快,“我曾经是证监会邀请的,场外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四位牵头人之一。假如只能先公告后对冲,那么这种交易的效率将被大大降低,甚至从根本上受到阻碍。”

  事实上,曾经在2012年响彻全行业的“创新”号角,早已在乌龙指之前就已经渐趋平淡。业内人士表示,在乌龙指之后监管层对量化交易的检查中,早已有机构将已经开展的业务暂停,甚至一些手工下单的交易手段也遭波及。

  “市场上不止我们一家在做风险中性业务。乌龙指事件中的处罚,监管层只看盈利不看支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杨剑波表示,“我们经常要先建立一个头寸,再进行对冲,这是业务本身规律决定的,假如只能先公告再对冲,业务几乎无法正常开展。”

  “今年还会有股指期权、个股期权上市,这些衍生工具将给机构带来更大影响,相应的交易复杂度会大大提高,与之相比,我们出事的ETF套利根本不值一提。而且,更多的机构会追求提高交易速度,第二、第三个乌龙指事件只是时间问题。”杨剑波表示,“当这些机构出现乌龙指,他们是否还敢及时有效地做风险对冲?衍生品交易会不会成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鸡肋?”

  事实上,就算是海外成熟市场的巨鳄高盛、兴业银行,也曾为乌龙指付出惨重代价,相比之下,多由海归人才组成的国内团队,仍然处于效仿海外模式的阶段。

  “对错误的容忍底线划在哪里才合适?是否需要以毁掉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为代价?”杨剑波问道。

  谈及乌龙指中的错误,杨剑波坦言,以自己的能力尚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假如现在我还有补救机会,我会选择降低一线人员的盈利指标,放慢一点业务开展的速度,寻求和风控部门更默契的合作。”杨剑波表示,“光大的风控部门并不缺人才,假如从去年初开始风控可以有效介入,事情可能不会这么糟。”

  “我其实已在乌龙指前受命,出任光大证券香港子公司的CEO。因为当我们想和高盛等海外公司做交易,他们根本不愿意成为我们的对手方。”杨剑波透露,“在香港设子公司就是看中当地法律环境,比如我们现在被认定为内幕交易,那么海外交易对手会不会在和国内其他公司交易前有所顾忌?如发生纠纷适用我们的法律,他们会不会面临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可能的后果就是风险管理市场长期受制于海外机构,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风险溢价成本会提高。”杨剑波表示。

  与6个月前相比,舆情似乎已发生戏剧性转变。杨剑波在新浪、凤凰的网络调查中,网友认为他被“冤枉”的比例更大。事件正从一次从重从快的“广场宣判”,变成一场卷入更多疑点的“罗生门”。

  截至发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尚未对此表态。据接近中金所人士表示,交易所在事发时的电话热线实际上是例行动作,并非杨所指在“交易所指导下完成交易”,但在证监会表态前,交易所应该还会继续保持沉默。

  而多位专家亦表示,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时,他们曾提出该案处罚过重的意见,但此后并没有得到回应,该案翻案十分艰难。

  罪名尚有瑕疵

  杨剑波的观点并非只是一家之言。

  在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看来,“错单行为,毕竟还是市场行为。而由错单引起的一系列行为,实际也是市场行为。”

  “不能因为期货这种风险管理工具造成了市场波动,而对风险对冲行为进行打压。事实上,在乌龙指一案中,如果没有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会更大。”胡俞越指出。

  而对于乌龙指一案“内幕交易”的性质认定,在他看来则是在打击机构使用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的积极性,后续影响恐怕不容乐观。对于此案罪名的认定,胡俞越认为“内幕交易”尚有瑕疵。

  “《刑法》第180条中,与内幕交易罪并列,还有个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目前公布的经过来看,这个罪名更适用于此案。”胡俞越认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内幕信息专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重要信息,一般仅涉及单一的某只股票,可以是上市公司或企业的运营质量、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实业内容方面的多种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经营领域。

  而未公开信息,是那些与纯粹的证券、期货市场未来投资经营有关的信息。它涉及多个股票、期货信息,且一般属于证券交易领域。

  乌龙指一案属于二级市场交易,实际与公司经营(特指光大证券这一上市公司)无涉,而是涉及多个股票、期货的交易信息。

  “假如把乌龙指作为内幕信息,那么其他未上市券商的自营部门如发生同样错单交易,他们并无信披义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定罪?”胡俞越提出了一个很有可能在未来发生的情景,“我个人支持杨剑波通过诉讼把这一问题厘清。”

  但在杨剑波看来,二者皆不适用于此案。“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第十一条,乌龙指的消息已在公告前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我认为并不构成‘内幕信息’”。

  此前代理十八位光大乌龙指受害者索赔一案的严义明律师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证监会认定此案内幕交易无任何问题:光大证券掌握内幕消息,且利用内幕消息获利,符合内幕交易罪的定罪要件。

  而对于杨剑波提出的“证监会、交易所事前知情”的情况,严义明并不认为这可以对案件罪名认定产生影响,“假设一个极端情况,即使证监会和交易所知晓且支持光大证券进行交易,光大证券及杨剑波本人仍然无法脱罪,原因很简单,这些机构并无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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