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中国资本市场上,证监会[微博]作为资本市场“父母官”,发出的处罚决定鲜有被反诉的。所以这次杨剑波的翻案行为,吊起了市场各方的胃口。
从目前各家媒体披露的原告方表述来看,杨剑波喊冤“有理有据”,因为他抓住了证监会[微博]监管疏漏的几条“小辫子”,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于杨剑波的指控默不作声,也让市场更加对监管的质疑声不断增加。
第一条“辫子”:法律条文的错误使用。在证监会去年8月30日发布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说明中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证监会用的是这两条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因此被市场质疑为自有裁量权使用“过猛”。
实际上,证监会可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82条11款,指出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条“辫子”:监管可能对监管信息进行了选择性披露。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处理速度之快是值得表扬的。
在调查、处理后,证监会似乎没有完整地披露8月16日当天监管和光大证券的所有行为。至少,杨剑波传递给媒体的当天细节——在进行反向交易前就曾向监管机构汇报、在进行反向交易过程中中金所[微博]全程监控等等,并未在证监会披露的内容中出现。
虽然业内多认为这些内容最终并不足以翻盘“内幕交易”的认定,但若杨剑波所述属实,那么证监会当时未披露、事后被曝出,市场各方会认为证监会当时有所隐瞒、进行了选择性披露。如此一来,便自然处了劣势。
第三条“辫子”:处罚金额的认定。证监会认定,在8月16日当天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几名证券业人士都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光大证券当天交易实际上产生了1.94亿元的浮亏。而7414万元的获利只是其中一部分。
杨剑波能否翻案,有待司法认定,无论结果如何,都给证券监管机构上了一课。
在证监会给“8·16”事件定性时,认定其为内幕交易,实际上将光大证券当天买入和卖出两个交易默认为为两笔独立交易。杨剑波所在的策略交易部即是主要进行对冲交易的。证监会将其以内幕交易定罪,回避了现在正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工具,给市场带来的冲击,以及各类新的交易行为该如何进行新的监管。中国现行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必须要不断与时俱进,不能监管总走在创新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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