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股市搅得天翻地覆的时候,董秘一句跟朋友聊天的解释,已经涉嫌泄露内部信息。接下来前言不搭后语的解释,更涉嫌虚假陈述。风暴之后,光大证券董秘的未来处境很危险。
本刊记者 赵静/文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董秘梅键也随之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在媒体采访时,梅键对整个事件表述的前后不一致,以及一些“不清楚,没看盘”等含糊其辞的说法,让公众对光大证券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可靠性产生了怀疑,也对梅键担任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是否尽职尽责产生怀疑,他的这些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在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而在11时32分,“21世纪网已独家获悉,A股的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光大证券权威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有上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的乌龙情况,称传闻属子虚乌有。”所谓的权威人士,很快证明是光大证券董秘梅键。三小时后,光大证券的公告就否定了梅键的子虚乌有的说法。
8月16日午后开盘,光大证券宣布停牌。当天下午14时左右,发布公告承认是策略投资部在使用自营套利系统事后出现的错误。随后梅键在面对媒体之时也承认此事,并强调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所用系统为独立系统,未波及其他系统。
8月18日,光大证券的媒体见面会上,梅键解释说,16日上午他没有看行情,中午吃饭和同事交流才知道市场波动很大,此时有一位记者来电,并以朋友身份交流,说到光大证券“乌龙指”敲错键盘。梅键在对话过程中,以为不是正式采访或需要公司回应,而是和记者探讨事件的可能性,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个人判断。
梅键作为上市公司信息知情人,以朋友身份与这个记者交流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这种行为是否妥当,是否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虚假陈述
光大证券公告称,8月16日,11点07分,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并报告部门领导。当时光大证券的所有高管都接到交易所的命令在公司待命。
而此时梅键在记者采访时,还称“乌龙指”属子虚乌有的说法,这一行为是否又涉嫌虚假陈述呢?不论这种说法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客观上都为光大证券争取了充裕的时间将风险敞口收窄,而光大证券确实也进行了如此的操作。证监会公告披露,光大证券于8月16日,在信息披露前的一个小时内,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18.5亿元,用来对冲股票持仓风险。
关于公告为何下午14时才发,梅键解释,因为发生太突然,事关重大,涉及系统很复杂,要保证信息披露更加严谨,所以时间上有所延迟。而期货对冲操作是出事后被迫的本能反应,这一过程没有主观操纵。梅键称,光大证券是在买入现货后,放空股指期货,梅键强调此举并非操纵市场。他称加空是为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
那海外股市发生“乌龙指”事件后的“国际惯例”是虚假陈述,然后延迟发布信息吗?以知情人的身份卖空股指期货对冲风险吗?其实,国外在发生“乌龙指”的类似事件后,直接损失主要由责任方承担,国际上的股票市场都是T+0的现货交易,根本不存在赔偿或对冲风险的说法。
对于“乌龙指”当时成交的70亿元天量数字,公司董秘梅键最初称,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只想做8000万元,但两个系统出错,资金冲了出去,自动生成,账上根本没有230亿元。
但根据证监会18日的公告称,8月16日,光大证券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公告发出后,梅键改口承认账上有230亿元,但强调不是账户透支,使用的是自有资金,绝对没有海外资金,也没有信用交易。
梅键的说法再次被推翻,鉴于梅键前后矛盾言语的多次使用,这个“自有资金”的说法实在不可信。
8月19日,离“8.16事件”刚刚过去两天,光大证券的固定收益部再度被爆出现“乌龙”事件。
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在银行间市场以4.20%的收益率卖出了1000万元12附息国债15,之后光大证券在官网发布公告承认确实出现误操作。不过梅键在这次接受腾讯财经的问询时称,并不知情。
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披露办法》第六十一条则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则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论此次“乌龙指”事件是系统原因还是人为操作的问题,但事情发生后,光大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其董秘梅键是否涉嫌虚假陈述,这些行为违法违规都需要监管机构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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