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原董事长秘书内幕交易 获刑3年缓刑4年

龙星化工原董事长秘书内幕交易 获刑3年缓刑4年
2018年09月21日 11:0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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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9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原董事长秘书兰娇通过密拍收购文件、偷听收购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涉嫌将内幕信息传递给他人交易,而兰娇进行内幕交易的资金大部分确是龙星化工董事长借的,兰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侯永丽、兰娇构成内幕交易罪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龙星化工公司因炭黑行业不景气,公司寻求转型,经兴业证券的冯某介绍,刘某1在北京认识了戴某(美籍华人),双方协商对龙某化工公司拟收购戴某控制的美国教育资产事宜达成框架性方案。

  2014年9月12日,刘某1与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与《合作备忘录》,确立合作事宜;2014年11月20日,龙星化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龙星化工股票停牌;2015年5月8日,龙星化工公司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龙星化工公司公告重组失败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龙星化工公司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事宜在公开被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8日。

  被告人兰娇作为董事长刘某1的秘书,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工作的便利,通过密拍收购文件、偷听收购信息的手段获知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及重要时间节点。在敏感期内向刘某1借款60万元,被告人兰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多次、累计买入“龙星化工”股票29.2万股,买入金额总计人民币197.511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859458万元。

  被告人侯永丽在对龙星化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兰娇处刺探获知该信息,2014年9月委托被告人兰娇操作其个人账户大量买入“龙星化工”股票,10月份收回账户。2014年11月17日至19日之间,被告人侯永丽让其亲属、朋友侯某、李某1、李某3、李某2、安某、彭某、谷某1、张某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借用陈某的证券账户后,将其本人资金分散至上述证券账户,突击买入龙某化工股票。被告人侯永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龙星化工”股票202.7067万股,买入金额总计人民币1558.419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7.881878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侯永丽、兰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请辩护意见

  被告人侯永丽辩称其没有向被告人兰娇刺探龙某化工重组的事,其是在网上看到相关消息的;其让亲戚朋友开立账户是为躲避三角债务;买入股票的金额其可以承受,不属于重大金额。

  被告人侯永丽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指控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一是指控侯永丽从被告人兰娇处刺探获知内幕信息的证据不足;二是侯永丽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件;三是侯永丽获知的内幕信息与其股票交易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请求宣告被告人侯永丽无罪。

  被告人兰娇辩称其没有向被告人侯永丽说过龙星化工重组一事,其认罪悔罪。

  被告人兰娇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兰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了解掌握所谓的内幕信息对其购买股票仅起到了促进性作用;其是在日常工作中知悉的所谓“内幕信息”,其主观恶性较小;兰娇系初犯,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没有给社会和股票交易市场带来严重影响;兰娇从事股票交易的获利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娇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永丽内幕交易罪指控不成立

  对于被告人兰娇的辩护人所提兰娇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兰娇作为董事长刘某1的秘书,因工作原因获知龙星化工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事宜的信息,该信息对龙星化工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故被告人兰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兰娇的辩护人所提兰娇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没有给社会和股票交易市场带来严重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兰娇当庭认罪,其获利较少且积极退赃,故所辩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龙星化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信息在敏感期内大量购买该股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兰娇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娇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侯永丽无罪违法所得均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二、被告人侯永丽无罪。

  三、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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