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篇之一:对价方案设计(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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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18:55 首席财务官 | |||||||||
第四、特别承诺条款分析 文 谢玮 一、试点公司中采取的主要承诺条款
为减小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对股价的冲击,以及增强流通股东的信心以利于股东大会通过,37家试点公司的大股东在禁售期、最低减持价格等方面做出了额外的承诺,具体情况如表8。 二、主要承诺条款的作用分析 1、承诺条款不能够替代对价 试点公司均未将上述承诺作为对价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流通股上市时对公司股价的冲击,另一个目的是为了表示大股东对公司的股价有信心,以利于流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 2、承诺条款对于股东大会顺利表决有一定的作用 尽管目前对于价格的承诺大部分都仅是一段时间减持时的价格下限,但由于大部分中小流通股东并不会注意到这些细节,会误以为公司对减持价格的长期承诺,因此极有可能影响到一部分中小流通股东的投票决定。 3、对其他公司的建议 从试点公司的情况来看,做出额外的承诺是非常必要的,尽管通过额外承诺并不能减少公司应支付的对价,但这些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未来的信心,有助于说服流通股东投下赞同票。 第五、关于一些特殊类型公司的考虑 文 谢玮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需要一些特殊的考虑或者相关政策出台。 一、含B股、H股类别的公司 对于含有B股、H股类别的A股公司,至本文截稿时中国证监会对B股、H股股东是否参与支付对价或接受对价尚无明确说法。 我们的看法是:B股和H股股东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该类公司最合适的办法是非流通股股东直接支付股份或者现金给流通股东,避免影响到B股和H股股东的利益。由于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是改变目前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在A股市场流通的现实,与B股、H股股东没有利益关系,因此他们既不应参与支付对价也不应接受对价。 由于目前的试点办法中规定对价方案要股东大会以特别提案的方式通过。因此,B股、H股股东也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一旦B股、H股股东投票反对,可能造成到会股东没有三分之二有效表决票通过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证监会在全面铺开的时候应考虑是否将股东大会改为分类股东表决,即对价支付方及接受对价支付方分别表决,均为三分之二通过即可施行。 二、中国石化控股的上海石化等公司 中国石化持有上海石化等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为对价的支付方,如果由中国石化支付对价,意味着中国石化的股东最终支付了这部分对价,由于中国石化的股东有香港的H股股东,我们建议对这类公司可采取如下方法: 1、由中石化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对价。由于中石化集团持有中国石化绝大部分股权,由其支付对价以避免H股股东利益受损是非常适宜的。 2、由中国石化收购上述公司,使上述公司退市。中国石化一直以来都希望整合国内的上市公司以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通过收购上述公司的方式,既解决了公司经营中应解决的问题,同时通过合理的收购价格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三、非流通股股东众多的公司 对于一些定向募集公司,其非流通股股东众多,这类公司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许多股东无法联系到,另一种是股东在对价方案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建议:对于联系不到的股东所持股权较少且大股东支付对价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由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如果大股东支付对价能力不强,可以采取类似于郑百文的方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在参与表决的三分之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案的情况下,对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强制执行。 四、中集集团类型的公司 中集集团既有A股,又有B股,目前未流通股股东仅一家,为外资法人股,其持股比例仅十几个百分点。 对于这类公司其未流通股为外资法人股,按照规定可以最终转化为B股来流通。 五、无B股,但含有外资法人股的公司 1、外资法人股东为发起人股东 对于这类股东,应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取得在A股市场流通的权利,紫江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港资,采取了支付对价的办法, 2、外资法人股东系以高价向发起人股东购买的情况 以重庆啤酒为例,其第二大股东纽卡斯尔以10元/股的价格从重庆啤酒集团购买股权,而目前市价仅8元多,外资股东没有流通的愿望,当然不愿意支付对价。 我们建议:对于这类公司,原来高价出售股权的股东(其现在仍为公司的股东)与外资股东商量,双方共同支付对价。 六、募集法人股公司 部分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法人股与个人股的价格一样,此种类型的公司可以考虑募集法人股既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第二批试点的东方明珠就是采取的此类办法。 七、目前市价低于净资产的公司 市价低于净资产的公司,往往缺乏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动力。 对于这类公司,管理层应采取措施鼓励其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