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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业:国务院1号文撬动产业发展格局(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8:44 顶点财经

  1.2.7.第七部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此部分内容更多是从法律法规、行业监管的层面讨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文化传媒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体现在节目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许可机制方面,中国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在此我们不予以展开。

  2.新政策将撬动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新格局

  在认真研读政策内容并与业内人士进行充分交流后,我们认为,国务院2008年1号文的出台对未来中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将成为广电产业深化体制改革、加速产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进而撬动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2.1.“三网融合”加速数字电视产业化进程

  由于广电与电信之间的业务壁垒和政策鸿沟,长期以来,“三网融合”一直是国家努力推进但又举步维艰的政策目标诉求。然而,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内企业对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意识到“三网融合”已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通过“三网融合”,有助于于将网络传输与内容制作的进一步区分开来,如此可以降低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强调其作为网络平台的传输功能。基于技术的融合,最终实现经营业务上的融合。据此,节目内容可以在多种网络平台上进行传输,而同一网络传输平台可以经营除收看电视以外包括高速宽带数据、付费电视、VOD点播、IP电话在内的多种业务。

  尽管“三网融合”背后的产业基础是电信与广电允许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但从有关内容的表述来看,1号文还是考虑到广电与电信的实力差距,仍旧实行“不对等开放”。

  政策“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这不仅明确了广电机构在之前存在颇多争议的IPTV业务发展上取得了主导权,其可以利用包括电信网络在内的信息网络开展数字电视服务业务,而且,政策还明确了广电机构可利用广电网络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这无疑为有线网络运营商开展高速数据传输等网络增值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石。在原先的框架下,有线网络开展高速宽带接入等电信增值业务需获得信息产业部的牌照,由于两大产业部门长期存在业务进入壁垒,在国家“三网融合”不明朗的情况下,相关业务牌照的取得往往十分困难,而现在这方面的政策障碍基本解除。这在客观上也将加速有线网络运营商利用其高速、宽带的网络开展除电视节目基本传输以外的多种网络增值业务。

  而与之相对应的,电信企业开展广播电视网机构所从事的各类业务在1号文中并没有明示。因此,国务院1号文显然是一个对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更为有利的政策。

  2.2.打破资本进入壁垒,网络跨区域整合渐行渐近

  在这次公布的1号文中,明确提出“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这则政策内容也是引发市场担忧广电网络将受到电信冲击重要原因之一。然而,这在我们看来并不尽然。

  首先,基于国务院1号文中的政策表述,广电网络允许电信企业进入主要是在资本层面,并未对电信企业全面放开广电业务的经营;其次,放开资金进入是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网络改造,电信企业只是国有资本的一种类型,这将意味着广电网络数字化改造的国有资本来源将更为多元化。而且,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政策框架下,广电行业内的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同样可以作为国有资本参与其他有线网络的数字化改造,可以采用控股收购、参股以及资金合作(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等多种方式,进而获得更为庞大的客户资源,实现广电网络运营的跨区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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