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分析|小贷公司融资杠杆最高可达5倍:放宽了,还是收紧了?
9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在此之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并未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统一划定一个杠杆倍数上限,比如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倍数是1倍,山东省为2倍,重庆市为2.3倍,深圳市则为2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5倍的融资杠杆率是疫情期间各地给予的最高杠杆率。原来只是临时性的措施,现在通过《通知》把临时性措施固化,实际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
为支持疫情防控,今年2-4月,北京、深圳、广东、山东、重庆等地区先后出台了小贷公司支持性政策,暂时性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杠杆倍数。除北京放宽至3倍,重庆在2.3倍上适度提高外,其余地区均放宽至5倍。政策有效期上,也均不超过半年,例如广东省和山东省规定,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重庆暂定为2020年6月末。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5倍的融资杠杆上限,疫情期间暂时放宽的5倍融资杠杆并未区分融入资金的形式。而对于不能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入资金的小贷公司来说,其融资杠杠倍数有可能从原来的1倍以上降至1倍。
助力服务小微企业
董希淼指出,对小贷公司而言,其在外部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杠杆率更高有助于小贷公司发展。并且,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增加小贷公司金融供给的能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也表示,放松杠杆的原因,一定程度上还是在扩大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因为当下,小贷公司主要还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相对银行还是下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放大融资杠杆,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下沉客群,这也是当下六保六稳的主要对象,更能充分地发挥小贷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曾刚说。
针对今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多地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的情况,曾刚此前曾表示,监管政策对这种信贷类企业有一定松动的原因可能有二:受疫情冲击影响,一方面,原来的有些贷款的还款可能就会成问题,不是长期只是暂时性的。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贷款的展期(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的行为)。展期就会挤占贷款额度。另一层面上,在重点领域,还有追加贷款投放的问题。
放宽了,还是收紧了?
一位上海互金行业从业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是不是有利,还要看具体对象。”
与此前地方性政策不同的是,《通知》将小贷公司对外融资划分为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只有两种形式加起来才能达到5倍杠杆。
而当前小贷公司分为全国性小贷公司,和省级区域性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中,也有派别差异,除独立的小贷公司外,很多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拥有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会获取网络小贷牌照或者通过收购小贷公司获取网络小贷牌照。
上述上海的互金行业从业人士表示,如果是线下地方性小贷公司,其实基本不会发ABS(资产证券化产品),直接从银行借钱出去放贷,“真正能在交易所发ABS的企业肯定都是平台背景很好的巨头企业。”
“其实四倍的ABS对于蚂蚁这样的公司来说可能是不够的,因为蚂蚁的业务体量大。”他说。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头部小贷公司所发行的ABS规模或已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之多。
小贷公司区别于民间借贷?
曾刚还指出,《通知》的重大意义在于,表明了小贷公司的身份和民间借贷存在差别。
“它(小贷公司)是有监管主体的,是在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的。”他说。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对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
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一位北京互金行业从业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也在组织研讨新规的适用范围,讨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新规。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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