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2020年01月18日 02:0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1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苏0582执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0)苏0582执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82执540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2020年2月6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106,869,567.38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74,270.00元。

  (二)、(2020)苏0582执540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0582执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82执539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2020年2月3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394,894,237.70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462,294.00元。

  (二)、(2020)苏0582执539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苏0582执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82执537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2020年2月6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70,574,846.50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37,975.00元。

  (二)、(2020)苏0582执537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苏0582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0582执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0582执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1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部分股份

  过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公告中提及的控股股东股份变动的事项,于近日收到嘉兴金生未来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生未来七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基本信息

  本次过户日期:2020年1月16日

  本次过户股数:91,050,571股

  本次过户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7%

  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过户后的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过户后,康得集团和金生未来七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本次金生未来七号已通过中登公司完成办理91,050,571股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此前披露的2020-004公告,尚有2,799,429股未完成过户,公司将及时披露剩余部分股份后续过户的进展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康得集团仍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金生未来七号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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