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江苏省
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
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8〕1454号
江苏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1054号)、《关于转报仪征市众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1070号)、《关于申请变更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条款并延期的请示》(湘发改〔2018〕353号)、《关于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批复延期的请示》(桂发改财金报〔2018〕696号)、《关于申请延期发行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2亿项目集合公司债券的请示》(琼发改〔2018〕2127号)、《关于转报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8〕1290号)、《关于转报<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长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的请示》(青发改服务〔2018〕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仪征市众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4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9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1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5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11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4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1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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