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瑕疵”致西安城改40亿项目“烂尾”5年
郝成
判决书中表述为“瑕疵”的一起工商变更,至少影响了“国际幸福城”5年,令这个西安市中心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持续烂尾。行政瑕疵该如何对待,学术答案明晰,但实践操作中却无定论。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系国际幸福城最初开发商,其于2013年因质押借款,被债权人变更工商资料,但那次变更所依据的材料被证明系伪造。这被相关判决认定为“瑕疵”。
据此前媒体报道,宏润地产疑遭遇“套路贷”,工商变更中的行政“瑕疵”是套路中的核心一环。据了解,当前国际幸福城项目总价值逾40亿元。
“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瑕疵,行政单位就应该作出补正,以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尤其,如果这个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相关人有影响,那就更应该积极主动补正才对。”9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修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瑕疵'这一表述出现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并不多见,也不够严谨,应该说是行政行为轻微违法更为合适。”
工商变更“瑕疵”
宏润地产在2007年3月开始开发国际幸福城项目。该项目最初占地785亩,后变更为420亩,系穆将王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贯穿东三环,目前周边地价为每亩千万元左右。
但该项目颇多周折。据央视此前报道,至2010年时,宏润地产已经建成10栋多层、2栋小高层,均竣工达到入住条件,当时另有22栋高层在建。2011年底时,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宏润地产的财务总监引见了高利贷商人王坚。
王坚承诺借款600万元给宏润地产,宏润地产被迫以其75%的股权作担保,但两年后,宏润地产发现,早在其财务总监引见王坚之前,王坚已经在西安市工商局将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其名下。而后续的相关诉讼中,这次变更所依据的材料被证实均系伪造,且宏润地产方面并不知情。
2015年,宏润地产的股东宏润集团由此将西安市工商局诉至法院。2016年7月15日,西安新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工商变更存在虚假签名等问题,但并未确认违法:“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后宏润集团上诉,二审则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判决,宏润集团向西安市工商局提出,应对其行政瑕疵行为予以纠正。
2018年8月,西安市工商局回函称:对于你公司所述的“瑕疵”问题,新城区法院认为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仅要求我局在今后工作中注意防范,并未要求进行纠正,且该“瑕疵”问题并未得到生效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确认。因此,你公司申请纠正没有依据。
企业方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2016)陕0102行初32行政判决认定“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意义在于瑕疵行政行为经修复后,可以变成合法的行政行为,等于赋给申请人主张工商局纠正瑕疵的权利;同时该判决也在指导性暗示工商局履行纠正瑕疵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拒绝纠正瑕疵“不作为”的后果。
宏润集团收到上述回函后,即向西安市政府发起行政复议,并申请召开听证会。
牵涉40亿项目
据此前央视等媒体报道,王坚依据虚假的工商变更,并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最终获取了宏润地产75%的股权。
“宏润地产实际是项目公司,其股权对应的是整个国际幸福城项目,无论如何计算,75%的股权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应该在30亿元左右才对。”宏润地产原法定代表人胡绪峰表示。
而王坚向宏润地产发放高利贷本金为2200万元,并未交付股权转让的对价款。“实际上这两件事的时间顺序很明确,就是他们伪造材料变更75%股权在先,而签订借款协议在后。所以变更股权与借款担保并无直接关系。”胡绪峰指出。
行政行为的“瑕疵”是否应该纠正?记者查阅近年来司法部门刊文及相关学术论文发现,无论是一线行政人员还是法学研究学者,均认为行政行为的瑕疵不同于民法中瑕疵,应予以纠正。
相关论述中也指出,相比于行政违法,瑕疵似乎较为轻微,但由于做出该行为的系行政部门,且往往牵涉公众或具体主体的利益,纠正便成为应有的补救措施。
在该案中,抛开国际幸福城高达40亿元的高额价值问题,该项目还牵扯近3000人的搬迁、安居等问题,因此该项目多次引起西安市政府、灞桥区政府的重视,但至今仍未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而回顾整个过程,判决所指的工商变更“瑕疵”,无疑是其中极为重要一环。无独有偶,记者在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行政诉讼中,判决书对具体行政行为以“瑕疵”表述的并不罕见。卞修全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不严谨的表述,不应该出现在判决书中,相关行政部门在行为被认定“瑕疵”后,应积极主动进行补正。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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