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警告银行股东 银监会严防金融风险

郭树清警告银行股东 银监会严防金融风险
2018年01月20日 08:26 中国经营报

  郭树清警告银行股东 银监会严防金融风险

  王柯瑾、曹驰

  十九大报告将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列为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首。

  2018年1月17日,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人民日报》专访,分析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金融监管的趋势。郭树清指出,银行业要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努力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三个方面的良性循环。为此,需要着力降低企业负债率,抑制居民部门杠杆率等。

  郭树清还表示,未来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在保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结合银行业实际,从全局上进行整体谋划,同时也要发挥好监管处罚的威慑作用。

  防控金融风险永远在路上

  2017年年初以来,受多起大额风险事件的直接影响,基于对宏观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判断,银监会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强监管文件。进入2018年以来,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再到《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等政策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强监管的形势没有发生改变,也预示着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心和勇气。

  在郭树清看来,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首位,是战略思维、辨证思维和底线思维的体现。他表示,下一步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点是努力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三个方面的良性循环。

  我国金融业经过过去一段时期的高速发展,产生和积累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宏观层面看,存在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在实体部门体现为过度负债,在金融领域体现为信用过快扩张。杠杆率过快增长,还可能引发‘明斯基时刻’。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上升侵蚀银行业资本金和风险抵御能力,债券市场信用违约导致债券发行量减少,影子银行和监管套利行为严重等。”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金融领域,没有稳定的市场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在新疆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看来,2018年银监会强监管、严问责的取向不会改变,“深化整治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金融风险不是一日造就的,整治乱象也将持续下去,未来监管的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而不是做大做强银行业。”

  同样,关于未来监管政策形势,董希淼表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防控金融风险的压力仍然较大,任务仍然较重。2018年,我国应继续把防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重点,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防控金融风险,还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董希淼强调,“尤其是要强化监管统筹协调、实施穿透式监管。为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更充分地发挥穿透式监管的有效性,下一步一方面要加快统一监管标准,尝试建立统一的金融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实现资金链全流程的监测统计。”

  除此之外,“还要继续突破机构分业监管的传统框架,转变监管理念,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同时,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董希淼补充道。

  以强监管促使银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步伐不会放缓,在具体金融领域,汇丰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认为,“2018年预计仍将延续金融去杠杆的思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是目标。一方面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回表,影子银行业务继续收缩;另一方面金融支持包括国企改革去僵尸在内的结构性改革、配合遏制地方政府债务累积和房地产泡沫是重点领域。”

  下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十九大对深化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郭树清在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加强股权管理和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发挥好监事会的作用,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把党的领导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等。

  商业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和城商行股东相对分散,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滞后,形成了很多显性或隐性的金融风险。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2017年城商行年会上公开表示:有的城商行公司治理能力薄弱,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信托、资管、股权反复质押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票据业务、理财“飞单”“萝卜章”等违法案件在城商行屡屡发生。

  王俊寿表示:“监管要督促主要股东通过认真履职,提高其持续注资的能力。股东不能把机构变成摇钱树或者提款机,而是要按照《公司法》和相关的规则,承担股东的责任,发挥股东的作用,包括对于机构的注资,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问题。”

  “公司治理决定着银行运行的基本架构和权力分配格局,是风险的入口。通过制度化安排,为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银行长远稳健经营创造基础条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曾刚认为,“通过强化银行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对股东违规行为惩治力度。尤其是对于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其他类型股东,可以联合其他部门联合惩戒,扩大了银监会的处罚范围,并控制其进入商业银行的门槛。”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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