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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禁止机场自营零售餐饮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2:14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陈子建)今后机场自营的零售、餐饮企业,将有可能面临“下岗”的命运。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表示,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及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对此,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玉表示,这项规定明确表态,全国各机场今后将不能涉足上述经营性业务。据了解,目前全国各主要机场均有自营的零售、餐饮等业务,并纷纷成立餐饮公司。以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下属就设有首都机场餐饮公司,并自营星阳舫、紫悦餐厅、华园餐厅等餐饮业务。

  “机场商业能否由机场自己经营,或者通过转让方式经营,目前还没有定论。”昨日,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刚向记者表示,机场管理条例已经多次向各方征询意见,首都机场肯定会遵循最终的法律条文。而据首都机场餐饮公司一位内部人士透露,首都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主辅业务分离,餐饮公司也极有可能涉及其中。“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面向社会。”该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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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延误机场需负责旅客服务

  商报讯(记者 郭莹)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时,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同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及时处理旅客和货主对机场服务的投诉。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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