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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4:2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王长风报道

  在物业公司交诉讼费,听起来似乎是件新鲜事。

  一份盖着北京新华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清清楚楚地写着“2008年3月19日,王某某交来诉讼费50元整”。

  这不是由法院出具的诉讼费专用发票,为什么能收取诉讼费呢?

  北京通州区达富苑小区因为近来多次被盗,导致业主们质疑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最终部分业主集体抵制向物业公司交纳该年度物业费。

  为达富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新华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犹豫,直接在各拒交费业主家门上贴上了律师函。

  律师函贴出不久,小区业主王先生的家人去物业交纳取暖费,却被物业告知已经被诉至法院,将要面临法院高额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处罚。

  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告诉王先生的家人,只要交纳50元的诉讼费,则可以不用面临法院的处罚。

  由于一时联系不上在外工作的王先生,在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劝导下,本着破财消灾的想法,王先生的家人赶紧又交纳了50元诉讼费。

  到底这50元的诉讼费该不该交呢?

  “诉讼费是由法院收取的,是由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事先交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只能由法院收取,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收取。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费的承担方式一般分为3种,一是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二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的比例;三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明确分担的比例。

  “如果物业公司是和业主达成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那么,也必须要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事件中,物业公司只是口头声称已经向法院起诉,并没有出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也没有向业主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是否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完全只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东晓律师说。

  “现在各小区白天在家的一般都是老人和孩子,很多老人都是外地来京的,农村人口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对现代社会中的各种事物的辨别能力十分有限。也就是说,整个白天,大部分小区里能够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几乎只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制日报社的郑永节研究员指出,物业公司收取诉讼费是一种典型的法盲行为。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人的辨别能力差异恶意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马东晓律师指出,“业主或业主的家人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交纳的费用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为就是撤诉,也必须要法院裁定同意撤诉,诉讼费用也只能交纳到法院,同时法院还必须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

  物业公司收取诉讼费或许只是一个笑话,但如何有效约束物业公司滥用职权,让物权法真正发挥作用,让物业公司真正服务于业主而不是无序管理,是一个真正需要关注的话题。

  此次物业公司收取的只是诉讼费,下次还会收取什么呢?在一个辨别认知差异过大的群体当中,这一事件将具有一个普适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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