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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递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 12:30 海峡都市报

  N经济观察报

  本报讯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出的明确规定。

  记者获悉,实施条例(草案)已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会签,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10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前,有关各方对于是按照工商注册还是商务部的行政审批为准,确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实施条例未能如期送达国务院审议。不过,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称,对于一些条款各部门仍存有争议。

  按照最初的安排,实施条例原定6月底送达国务院审议,但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说:“争论点太多了,按计划10月份向社会公布,我们尽量往前推。”

  争论点之所以如此多,是因为所得税法讨论时化繁为简,许多有争议的内容都交给了实施条例界定。据了解,当时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最详细的将近150条,最后出台60多条,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处处长季怀银说,“现在看来,新税法还是一个简单的稿子。”

  过渡期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就是一个难题。新税法规定,过渡期只限于新税法公布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3月16日之后。“批准设立”四个字也引来了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立法者认为,批准设立就是工商登记注册,但

商务部认为“批准设立”就是指前置审批的部门行政批准。

  记者获悉,这一争论已经有了结论,条例将以工商注册为标准,参与征求意见的这位官员解释,从概念上讲,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称为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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