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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未竟的公司注册资本革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15:01 南方周末
□罗培新 除了特殊行业,对于中小企业,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必要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的要求了。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虚幻功效,大大低于由于扼杀了潜在的创业热情而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就此而言,中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修订,只经历了一场未竟的革命 2007年年初,我受美国旧金山大学的邀请,对其法学院的法律博士,进行为期两月的中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讲授。授课间隙,我前往素有“西部哈佛”美誉的斯坦福大学游览。 置身斯坦福,你无法不想起硅谷。同处加利福尼亚这一阳光之州,斯坦福大学影响和造就了硅谷,使硅谷成为了今天的世界信息技术的“麦加”圣地,引领着以电子信息行业为龙头的新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硅谷也在精神气质、文化氛围上塑造着斯坦福,两者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正如斯坦福大学的一位校长所言:“斯坦福大学之于硅谷,正如硅谷之于美国。”硅谷,似乎代表着一种精神与价值取向。我在旧金山大学授课的学生,在我讲解中国公司法时,提出的诸多问题中,有相当部分集中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而且,言必指硅谷。 的确,在硅谷,处处洋溢着浓郁的创业和冒险精神。斯坦福大学毕业生比尔·休利特(BillHewlett)和大卫·帕卡德(DaveParkard)以538美元的资金在一间车库里创办了惠普公司(HP),这就是后来被人们广为传颂的车库创业。惠普传奇堪称美国创业精神的典范,而人们也不会否认,是美国公司法鼓励公司设立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硅谷之精神。 在向美国学生解说中国公司法修订时为何要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时,我援引了2007年1月22日美国《时代》(TIME)周刊题为《中国:一个新王朝的黎明》的封面文章。该文有个颇具挑战意味的设问:由于美国深陷伊拉克而无法自拔,一个新的超级力量(指中国)已经来临。已经成为商业巨头的中国,正在努力成为世界的下一个超级大国,这会构成对美国的威胁吗? 我告诉学生,中国是否构成对美国的威胁,或许两组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其一,美国消耗了全世界23%的能源,耗能排名第一,中国则只消耗世界上14%的能源。其二,2006年美国人均GDP为43740美元,中国人均则只有1703美元,不到美国的零头。而且,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例如,2006年上海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西藏则只有700美元。这种差异,使人口分布和外商投资呈现过度集中于东部的态势。目前,中国东部地区每平方公里有452人,而西部则每平方公里则只有51人;外商直接投资超过85%集中于东部。为了解决这种失衡,增加西部地区的创业机会,降低东部城市的人口重负,中国在公司法修订时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的行业外,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50万元,骤然降至3万元,而且还允许分期缴纳出资,股东的首期出资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了(当然也不能低于3万元这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余额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我本以为,这种解释足够清楚明了,但美国的法律博士,仍对中国的公司制度颇不理解。他们比较中美公司设立制度的差异,纷纷提问。他们认为: 其一,中国的公司设立程序过于繁琐。在美国,公司设立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设立费用极为低廉,只须49美元,而且在一两天之内就可完成所有的注册程序。中国则通常至少要十天半月。 其二,中国公司的设立门槛仍嫌过高。在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要么只是设定了名义上的注册资本要求(1000美元),要么根本不设规定(如特拉华州公司法和修正后的示范公司法),从未见过像中国如此细致而严苛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的理念是鼓励公司设立,1990年以后美国硅谷遍地开花的企业取得成功,即是一例。而且,考虑到中国公司法一体适用于全中国(不像在美国,公司法不是联邦立法,只是州法,各州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自行其是),统一规定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很难令人怀疑其不是随意得出的。 其三,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余额在两年内缴足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对于投资者而言,进入市场的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法律应当允许投资者能够在最恰当的时机设立公司并进入市场,而不是在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如拥有注册资本的20%)后才被允许进入市场。另外,中国的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的余额在两年内要缴清,这一规定给短期内没有盈余甚至亏损的公司的股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事实上,硅谷的许多公司在创业前五年甚至前十年都持续亏损,最终才拨开云雾见日出。 他们认为,政府应提供制度环境,使公司的设立最为便捷。因为,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将催生更有效率的市场竞争生态环境。这对于中国的企业进而对于中国的经济而言均极为重要。所以,他们建议中国公司法应摒弃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的要求,这会使中国诞生更多的中小企业,也会出现中国的比尔·盖茨(BillGates)和保罗·艾伦(PaulAllen)。 当然,与此同时,他们也肯定,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从50万元降至3万元,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降幅,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向更开放的市场经济迈进的决心,毕竟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美国法律博士们提出的见解,尽管由于出自纯粹的市场经济视角而或有偏颇之处,但仍不乏参考价值,引人思索:中国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究竟出于何种考虑? 是保护债权人吗?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因为公司设立之后,它的资产就始终处于演变过程之中。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应更注重公司动态的资产的价值,而不是静态的资本的价值。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制度中强调债权人保护,但并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例如,在香港,理论上,花一港币办一家公司也有可能。事实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关键在于信用体系的构建。例如,在美国,有许多记录公司资产和信誉的专门数据库。任何人只需花数十美元,即可通过数据查询公司资信状况,从而评估与对方交易的风险。因此,就债权人保护而言,资本信用的神话已经破灭。 的确,除了特殊的行业外,对于中小企业,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必要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的要求了。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虚幻功效,大大低于由于扼杀了潜在的创业热情而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就此而言,中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修订,只经历了一场未竟的革命。我们期待着,在制度的护佑下,中国也成为人才、资金以及创业精神的聚合高地,涌现出诸如Intel、Sun、Cisco、Yahoo、Google这些起步于零但终最蜚声世界的知名企业。或许,真正的超级力量的标志,是拥有一套鼓励冒险和创业的制度环境。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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