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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按处方卖药能罚3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1:41 城市快报
备受业内关注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已经于上周结束征求意见过程,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很可能在明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原则、销售范围、广告发布形式以及违法责任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条例》规定,患者应当经医师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调配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处方药;消费者应当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甲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进行有奖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可以采用附赠同品种药品的方式进行促销等。 本市某中药企业负责人认为,该《条例》理顺了以往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盲区,对药企来说是个利好,尤其是第七条中没有前段时间的传言——非处方药不进入医保目录,终于使大家松了一口气。 某大药房负责人认为,《条例》中规定的乙类非处方药可以采用附赠同品种药品的方式进行促销,拓宽了企业进行营销的思路,而限制了药品做广告的行为,如广告中涉及的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宣传内容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并且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形式和内容一致,净化了药品市场。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当严厉,如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非处方药规范》的要求进行药品分类的转换、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改变药品分类、违法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店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导致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然后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等。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医药保健品行业比较混乱,因此需要严厉的法律来规范市场,只有这样,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记者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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