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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农资“七宗罪”——2005年七大农资投诉案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4: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又到一年一度春暖花开播种时,而对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一旦遭遇假劣农资产品,无异于遇到一次天灾。更由于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的相对欠缺,许多农民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举证难、检测难、维权难,这些城市消费者普遍遇到的难题,对农村消费者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近日,中消协对外公布了全国消协系统2005年受理并帮助解决的七大典型农资投诉
案件,并邀请了有关专家一一点评。消协的这一举措,无疑给那些非法农资经营者敲了一记警钟。本报记者采写了这组报道,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给农村消费者更多关爱。———编 者

  ■假“大久保”果苗案

  2003年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胡家务村胡德生、张国红等9户果农购买了“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当年栽种在各自果园里。2005年春桃树开花时,他们发现所种桃树并非“大久保”品种。9户果农要求桃苗出售人魏拥军赔偿,遭拒,于2005年2月16日投诉到平谷区消协。

  平谷区消协经多次调查,聘相关农艺专家鉴定,与魏拥军数次交涉,魏不接受调解。在此情况下,平谷区消协支持9户果农起诉,并提供第一手材料,帮助聘请律师,进行损失评估。

  2005年6月3日,平谷区法院一审判决9户果农胜诉,获赔经济损失51万元。后出售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栽种果树等经济作物是中央退耕还林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一般果农对果树的品种并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因此,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源头做起。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严于律己,依法经营。

  ■小麦空穗案

  2004年10月,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满伯生等8户农民从经营者郭维旺处购入“京46号”小麦种子。到2005年收割时,发现麦穗上部多为空穗,认为是种子有问题,于是找到郭维旺要求赔偿损失。郭维旺以空穗是气候原因造成而拒绝赔偿。8农户投诉到平谷区消协。

  处理投诉时,平谷区消协了解到该种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依据《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的种子不得销售。郭维旺出售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给农户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经过消协多次调解,郭维旺最后同意赔偿8户农户经济损失共8640元。

  [点评]《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而现实中,却往往有些经营者将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违法销售给农民。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柑橘树枯死案

  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石板村35户柑农从金王农药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负责人汪道新处购得标注为“四川川丰复合肥厂柑橘专用肥”1.2万公斤,而汪道新又是从宜昌市港窑路某农资批发部购进的。

  2005年2月,使用了该品种化肥的柑橘园出现不同程度的柑橘树枯死现象。心急如焚的村民一边向消协石板村维权站投诉,一边找汪道新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维权站立即着手调查,汪道新也深感事态严重,火速与该批化肥供应商联系。

  2005年6月9日,在维权站的调解下,35户村民从化肥经销商手中获得总额268961元的赔偿。

  [点评]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化肥应用广泛,关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只有保证化肥质量,才能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玉米苗受损案

  2005年4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300多户农民的200多公顷玉米苗被复合肥烧损,因损失巨大,索赔受阻,20多位农民代表到省信访办集体上访。省信访将该案转到省消委。

  省消委受理了这起涉农消费纠纷的群体投诉案件,并立即着手实地调查。省消委了解到,200多公顷玉米苗受损,主要原因是农民在播种时未按复合肥说明书操作。同时,生产厂家对复合肥的使用宣传和技术指导也不到位,对200多公顷玉米地严重缺苗负一定责任。最后,在省、市、区三级消委调解下,这起涉及人员多、受损面积大、案值大的涉农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生产者(经营者)心悦诚服地拿出14万元作为对受损农户的补偿。

  [点评]本案提示农民消费者,要严格依照生产资料的说明书要求,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伪造种子生产日期案

  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天南村米家义等15户村民集体向当地消委投诉: 2月份在寺岭乡农技站购买“川丰6号”水稻种,收割时却发现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

  受理投诉后,巴州区消委会立即派人赶往天南村现场调查,得知15户农民购买的“川丰 6号”种子系寺岭乡农技站在四川省巴中神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此种子本是2003年生产的,种业公司却将生产日期改为2004年8月。这些陈种被寺岭乡农技站以2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5公斤,最终流入到天南村15户农户家中,播种面积共计2.2公顷。巴州区植保质检站调查认定,此次减产比正常平均单产450公斤减少了300公斤。

  经巴州区消委会调解,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达成协议:种业公司给15户受损村民一次性赔偿现金一万元,并当场兑现。同时,种业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罚款14325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经营者伪造种子生产日期违法销售行为在涉农案件中多有发生,该案具有典型性。生产日期是种子等农产品极为重要的质量保证之一,如果过期,极有可能给种植农户造成重大损失。本案警示经营者:违法经营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草剂致庄稼减产案

  2005年7月5日,16户农民联名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消协投诉,他们使用了四川利尔化工公司生产的毕克草牌除草剂后,造成庄稼只开花不结果,大面积油菜绝产。

  县消协一边展开调查,一边向地区消协报告。两级消协首先对除草剂样品、油菜样品封存备检,全面清查经销商的销售台账,查清毕克草牌除草剂销售流向,并核定受灾面积。在调查中,又发现使用美国陶氏公司生产的同样化学成分的龙拳牌除草剂,造成94.13公顷油菜受到损失。

  案情重大。地区消协迅速通知塔城市、额敏县和裕民县消协,同时展开调查。额敏县消协根据经销商康地公司额敏分公司销售台账,查明毕克草牌除草剂分别销往了塔城市、额敏县和裕民县和农九师五个团场178位农户,受灾面积达466.67公顷。额敏县消协迅速查明原因:由于塔城地区种植的是芥菜型油菜,而此除草剂的主要成分是二氯吡啶酸,二氯吡啶酸对芥菜型油菜结果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使用后芥菜型油菜不结果,是造成减产的主要原因。生产厂和经销商在使用说明上都没有专门的标注和说明,存在明显过错。

  在全面核实受灾面积后,消协代表塔城地区北四县194户农户和当地有关企业,进行了艰苦的调解。最后,四川利尔化工公司按受灾面积484.33公顷,共赔偿1779925元;使用美国陶氏公司生产的“龙拳”牌除草剂81户农户种植的394.13公顷油菜得到836140元的赔偿,两项合计2616065元。

  [点评]化学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不负责任的生产、销售不合格品或不明示注意事项和禁用警示,可能给农民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对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无异于遭受了一次人为“天灾”。

  ■拖拉机性能纠纷案

  2004年5至6月份,新疆额敏县消协陆续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机用户的投诉,反映该拖拉机在工作期间存在发动机高温、液压提升系统不灵及机器电路故障等现象。

  额敏县消协接到投诉后,联合农机部门共同进行调解,农机户与生产厂家于2004年7月达成协议:1.延长该拖拉机的“三包”期。2.生产厂家对该品牌804拖拉机进行技术改造。

  然而,改造后的拖拉机在秋季耕种中,仍然达不到耕种要求。9月初,29名用户再次向额敏县消协投诉,要求退车。

  经有关专家认定,拖拉机工作效率差与当地土壤有关。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拖拉机在塔城地区销售,就应达到当地耕作的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给农机户提供有关的适应性技术说明。此型拖拉机在当地没有进行过适用性实验,就进行批量销售,违反了《农业机械化推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么多的拖拉机出现同一问题,说明此型拖拉机存在着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消协和农机部门的努力,厂家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意见,签订了退车及补偿协议:一、厂家对16台达不到退车条件的拖拉机,每台赔偿8.7万元。二、退货的13辆拖拉机每辆按出厂价扣除5000元折旧费后,共获120.9万元退款。

  [点评]一些农机生产企业不注重农村的特殊环境与条件,盲目上马,粗制滥造,缺乏对农民使用农机设备的调研和指导,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对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教育意义。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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