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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为何遇“雷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2:50 每日经济新闻

  保证续保条款是对客户的一种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一种限制。

  保证续保条款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条款保证客户的续保权,不得拒绝续保。在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由于保险业、医疗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都比较发达,医疗保险一般都有保证续保的功能。

  但遗憾地是,国内保险市场目前还很少能见到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险种。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缺少足够的经验数据。众所周知,足够的经验数据是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重要基础,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已经发展了100多年,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有这些数据支撑,保险公司才能开发出比较高端的险种。在我国,商业保险运作时间还太短,保险公司在相关数据的积累上十分有限,这是国内保险公司不易推出具有保证续保医疗保险的根本原因。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投资

医院,导致保险公司视医疗险的保证续保条款为“雷区”。

  在国外,保险公司可以控股医院,在发生医疗赔付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己控股的医院,有效地降低客户的道德风险与赔付成本。目前我国还不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当然也不能投资医院,难以控制客户与医院联手骗取保险金的风险,也不能有效地降低医疗赔付成本。

  第三,分保困难是保险公司不愿推出保证续保险种的另一重要原因。

  含有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明显要比没有这一功能的险种风险高,再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接受这类保单。分保困难导致保险公司必然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国内的保险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偿付能力普遍不如国际上的保险巨头,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推广这一高风险险种。

  最后,对承保利润的追求,导致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险种,很难得到保险公司股东的批准。

  保险公司非慈善机构,必然追求利润、回避风险。一个新保险产品在向保监部门报批前,通常要向保险公司股东报批,而保证续保意味着公司利润有可能被这个条款“吃掉”。因此,在险种上报股东审批时,通常难逃被封杀的命运,这在外资公司表现得尤其明显。

  作者:郑华伟 厚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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