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二是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等资料,对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三是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四是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五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六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七是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并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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