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晓杰:降低高房价是重振社会分配公正第一步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3:09 新浪财经 |
编者按:本文系沈晓杰“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系列文章之五(下b),作者授权新浪财经独家全文发表。我们将陆续刊出全部系列文章,敬请期待。 就在人们对名列“新民生三座大山”之首的高房价越来越难以容忍、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怀疑和批判的声浪越来越大的时候,5月26日,从北京中南海传出了一条让亿万人民群众倍感振奋的新闻: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消息一经传出,网上好评如潮,在全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上,该新闻的点击率和网友的评论留言都高居第一。人们深切的感到,这是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彰显社会公平、扭转分配不公造成的两极分化扩大之势的一项带有历史转折意义的纲领性举措。 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把“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全面上升到“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的高度上来。同时还极其鲜明的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就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国家高层的这一纲领性的举措,抓住了当今中国发展的最突出矛盾,顺应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呼声,对解决当前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记得今年3月初,在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进行系统剖析的“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在新浪网上刚刚刊出的时候,不仅以事实说明高房价是现代民生“三座大山”中最沉重的大山,而且还首次揭示了高房价已经成为制造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的全社会最大的“财富洗牌器”。对购房者来说,高房价造成的影响,要 “远比加多少级工资、搞所谓的‘富民工程’以及减免税负等”都大得多。 既然高房价对社会收入的分配制度和秩序作用如此之大,在制造社会不公上扮演角色的份量如此之重,那么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第一步,就可考虑把大幅降低大中城市高房价,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这不仅是因为高价房早已成为中国城镇五六亿居民财富最大的“掠夺者”,极大的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正如最近几篇“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文章所强调的那样,它同样也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 “绊脚石”。解决了高房价的问题,不仅是“搬走”了民生“三座大山”最沉重的一座,而且对亿万城镇居民来说,也是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最现实、最有效和最可行的举措。 第一、高房价早已成为中国城镇居民背负的最沉重的生活负担。按照国际上的普遍规律,居民买一套自己的住房,一般只需花上家庭3-6年的年收入即可实现。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居民花上这么几年的收入就可以买到的是200多平方米使用面积(人均60-90平方米)的独立屋(就是我们所说的别墅)或联排别墅。而在中国的一些大中城市,人们要拥有一套体面的小康住房(户均1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的住宅楼),一个家庭则要付出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全部收入,是国际公认的难以承受的房价收入比7的数倍。对众多生活在大城市、家庭收入在平均线以下的普通百姓来说,很多人一辈子的收入,还买不起一套小康住房。所以很多市民都发出令人值得深思的感叹:辛辛苦苦一辈子,血汗钱都交给了开发商。这样违背社会公理和国际惯例的“高价房现象”,早已成为“不公正、不公平、非科学”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最突出的一环,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理所当然的应该成为首要的改革对象; 第二、“高房价现象”不仅违背了国家宪法和人权公约,而且更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城市的国有土地本来就为全民所有,至少该市的市民具有合法、合理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体现基本居住权利的“生存之地”。从这点来说,“居者有其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而且也是全世界共有的法则。《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中的第一条就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从理论上来说,土地属于全民国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上,理论上应该比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要做的更好,至少在市民的住房负担上要比私有制国家低得多。但正是由于我们在政治文明建设上的滞后,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上“欠缺”的积累,导致的荒唐的结果,就是中国市民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租地买房”所承担的负担,竟然比在私有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买地买房”还要高得多,这不仅从根本上颠倒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优劣,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而且已经异化成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大的践踏。所以,把住房及房地产市场首先作为“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切入点”,也是在中国进行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保障; 第三、高房价已成为制造社会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最大的“土壤”。在已经发表的“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的系列文章中,我们以数据和事实来说明,当今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当“居住权”由国民与生具有的基本人权被“忽悠”成百姓生存的最大成本的时候,暴涨的高价房同样也正在重新洗牌全社会各阶层财产。一方面,数以千万刚刚小康的家庭为了一套体面的住房,成了房地产商的“长工”和“房奴”,众多的“白领”和“中产”买房买成了“负翁”。另一方面,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成了快速制造暴富集团的独特行业。有的开发商虽然现在已暴敛了上百亿的资产,但利用现在已经掌控的土地资源,如果在现有的房地产政策、尤其是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在今后用不了很长的时间,就可能赚取上千亿利润,这还仅仅是一个中国房地产大亨“抽吸”社会财富的能量。在南方的某个城市,数百开发商一年利用高价房“多吃”的民脂民膏,就高达上百亿元之巨。该城市一年七万多的买房家庭,每户平均就为开发商的暴利多掏出了十几万元的血汗钱。政府经济社会学有一条帕累托原则,就是政策的变化在导致一部分人处境变好的同时,不能使另外一部分人的处境变坏。中国的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不是允许这些人在“巧取豪夺”社会大众利益基础上,在使大部分人生活负担更重的情况下暴富。这也是中央郑重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出发点; 第四、高价房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制造社会不安的最大的破坏者。在众多的各种各样的民意调查中,高房价及房地产市场的问题,不仅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而且早已成为社会公众的最大不满。这点已不用累述。高房价对社会稳定产生破坏的另外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它使社会中众多的“中等收入者”,由于买房而成了地地道道的“负翁”。近几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扩大社会中间阶层及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这是因为,中产阶层历来是一个社会发展和安宁的“稳定之基”。扩大这个“稳定之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有利于早日实现全面小康。但高房价打击的恰恰是这部分的社会“稳定力量”。所以不管是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的角度,还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及长治久安,高房价都应该成为首先要“清理”的目标; 第五、高房价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高价房不仅在中产阶层中制造“负翁”,而且还使亿万收入在社会平均线以下的普通大众,对拥有基本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可望而不可及。70%以上的城镇居民,已经被高房价赶出了中国的房市。现在中国每年的房地产市场虽然只提供了小康住房所要求供房总量的三成都不到,但依然在这可怜的供应量中出现了近三分之一的“空置房”。高房价已经成为普通百姓正常住房消费的最大障碍。在现有的导向下,中国城镇居民要实现住房的全面小康,已经成为越来越不可能完成的“历史任务”。而在几十年小康社会建设中,人们有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如果城镇居民在住房上实现不了小康,那么至少在中国的一半人口中,能否按照既定的目标实现全面小康,就会成为一个不能忽略的大问号。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时不我待,解决住房小康的问题,更是刻不容缓。从这点来说,降低高房价,也应该成为重构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第一步; 第六、从高房价入手构建新的社会收入分配秩序,也是当前最可行、最易解决的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千头万绪,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方面,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各方面的综合权衡,“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有相当的难度。而通过降低高房价来着手建立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实施的难度要比其他方面小得多,实际上就是把开发商通过操纵市场、官商合谋所获得“过高收入”坚决的降下来,把通过暴利的手段取得的“非法收入”坚决的予以取缔。这方面举措运作起来虽然难度较小,但社会影响面及效果极大。应该也能够成为改革分配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成本最小、效果最突出的一步“好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贯彻中央提出的“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历史性的创举之中,把大幅降低大中城市的高房价作为“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第一步,不仅操作性强,切实可行,而且运作是社会成本最小,产生的效果最大,完全可以胜任也应该成为落实中央这一历史性举措的第一步。 (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任何其他媒体不得转载) 新浪网声明:新浪财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新浪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