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走向大众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1:43 法制日报 | ||||||||
阮占江 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回顾了1994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状况,阐明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立场与态度。(详见4月22日《法制日报》)
白皮书指出,与我国首次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的1994年相比,在中国被授予各种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的数量,急剧增长,中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也更加完善。但同时也指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高。一方面,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 本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体现了法律文明的进步,更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保护民众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反而不强的情况呢?笔者认为,尽管这其中有缺乏充分、多渠道宣传的因素,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阻碍其走向大众化的因素。 实际上,作为现实的社会存在,每一个人信仰和遵循法律,一方面固然需要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和积极宣传,但实际上还有一些虽然内在、隐性但十分关键的因素。比如制度本身蕴涵自己认同和支持的价值理念,比如制度本身是方便、便利、有效的,尤其是制度本身确实能给自己带来较为明显和直接的利益收获。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这些年来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上述这些方面,其依然有着较为明显的欠缺。 不容否认的是,在立法环节,我国现有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在内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确认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时候,设置了相当繁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从而使得民众不仅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而在司法救济环节,不仅一些司法机关本身的相对低效率工作从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惩治力度相对不足而往往使得其威慑性受损。 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由于其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门槛过高和过于原则的问题,缺乏相对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特别是涉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缺乏量刑标准。这就不仅使得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门槛过高,而且极为容易导致执法部门经常“以罚代刑”,从而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局面。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比如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同时对“在线盗版”等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不仅立法本身不可能完全与社会的复杂现实情况同步发展,而且,在立法之外,现实的困境往往在于如何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推动到执法层面,在于能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 而且,目前看来,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是,这些制度本身依然没有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普遍价值认同。当初,为了能够及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快了立法的进度。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之后,由于法律本身确实有些超前,由于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这就不仅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部分地脱离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也难以真正得到我国民众普遍的价值认同。近年来,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依然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在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费力、费钱而且没有必要的事情;不少人认为这会扼杀创造性、积极性。而这,实际上可以从诸多企业不愿意登记商标,可以从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大量甚至习惯性购买、使用盗版光碟、书籍得到体现。 因此,要想我国民众具有更为明确和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想全社会范围内都能够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固然需要政府部门日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渠道,但更为关键和根本的,还是在于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本身日益与我国的社会现实接近,真正蕴涵和反映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环节,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进一步简便、便利和有效。如此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真正地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才能真正走向大众化,继而才能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发挥更为积极、巨大的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