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构建框架转向深入细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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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6:55 东方早报 | |||||||||
早报特约评论员 何帆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这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第二次发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 在1994年的白皮书中,中国第一次向世界阐明了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立场与态
10年过去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近四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从单纯的商标权、著作权延伸至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以及未披露信息等诸多层面。新的白皮书,正是为了介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阶段里取得的一系列重大进展,同时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状况。 白皮书除了用较大篇幅介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诸领域外,还专门分三部分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作了介绍。事实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包括两大层面,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司法保护。行政执法意味着海关、工商、专利部门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巡视、查处。司法保护则包括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民事程序是司法保护的基石,公民、企业惟有通过民事救济,方能制止侵权,补偿损害;刑事程序则是司法保护的底限,它以剥夺违法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形式,昭示国家制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 如果说第一部白皮书涵盖的内容是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搭好了基础法律框架,那么,此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就是一个完善执法细节的过程,在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同时,加强力度,严密法网,形成机制。 比如,为履行国际承诺,我国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部分法规进行了修订,2003年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改,既强化了海关调查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也降低了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的负担。又比如从行政处罚向刑罚的升格。一直以来,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轻重力度迥然不同。行政处罚仅限于罚款扣货、吊销执照,与侵权行为牟取的高额暴利相比,罚款最多被作为商业成本计算。刑罚则既能处以罚金、没收财产,又能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旦累犯,更可加重处罚力度。 以前,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只能消化于行政阶段。制假贩假者所以屡禁不绝,一方面源于处罚过轻,而刑罚门槛过高、刑法条文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重要原因,致使司法机关不敢贸然介入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我国在签署入世协定时,曾承诺降低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起刑标准。去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是履行该承诺的体现。在新的司法解释里,定罪数额被大幅降低、术语被重新阐释与精确。针对频频发生的累犯行为,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可累计计算。这些规定显然成功连接了行政处罚与刑罚间的断层,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当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密不可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所付出的成本和所带来收益不对称,其保护更为困难。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构建与完善市场基础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依然漫长。从现实角度考量,在短期内,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不可能和发达国家一样完善。那些在知识产权上处于优势的国家,有理由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充满期待,同时,也应保有一分宽容。 再过4天就是第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已经公布的白皮书总结了过往10年的工作,用确凿的事实向我们表明,只有立法、执法、司法细节的逐步完善,才能让各项法规更富效率与操作性,真正带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如是,才能体现我们对人类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珍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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