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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反垄断法》实施看不锈钢行业相关定价机制
《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专售商品的价格和最低价格协议。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目前国内主要的不锈钢流通领域中的经营者尤其是市场大型的贸易经营者,他们在行情低迷时会习惯性的向市场低价倾销不锈钢品,由于其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其过低的倾销价格会对整个市场行情产生冲击;相反,在行情转暖时,大型贸易商由于资金实力强可以囤积较多的库存,这可能会导致市场部分产品出现短缺,此后其习惯性的进行高价销售获利。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此类市场经营行为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反垄断法》中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发改委,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另外一些行为,如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审查和执法,包括此前外界关注较多的行政垄断,则可能仍然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可能将仍然继续负责这一部分的审批。商务部仍然将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裁决,按照此前的机制,这一工作一直由商务部条法司下属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完成。
目前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设置还未出台,即便《反垄断法》实施各项细则能在本月出台,相关部委也需要一定时间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因此目前尚无法预料8月1日之后《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的情况,但就对整个不锈钢产业看,《反垄断法》实施可能会对整个市场经营环境中的诸多习惯性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甚至可能会瓦解这部分触及《反垄断法》中规定明令禁止的市场行为,这对于净化整个不锈钢产业的发展环境是一利好。
资料来源: 中国不锈钢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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