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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转派遣”走向末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17:17 中国网

  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化的雇主与员工的双方关系不同,劳动派遣将这种双方关系转化为派遣(机构)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由于这种转变,劳动派遣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灵活、多元和跨地域的人才供应,帮助用人单位获降低人工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先机。正因如此,劳动派遣受到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欢迎,同时也使其本身不断壮大,成为服务产业中的“行业新秀”。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的劳动派遣行业还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制。一方面是劳动派遣行业中隐藏着的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是尚无相关的立法,这必然会使我国的劳动派遣市场呈盲目发展之势,大量的一味追求利润的小机构、小中介趋之若鹜,充斥于整个行业之中,导致整个行业的从业实体良莠不齐,出现了很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这些小机构规模小、技术实力薄弱,他们往往只能在一个狭小的区域提供有限的服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 …”一样,即使没有实力、没有规模,这些小机构和小代理也要想法设法地去攫取劳动派遣行业中潜在的经济利润。于是,他们就勾结在一起,美其名曰“派遣合作”、“派遣联盟”,挂羊头卖狗肉,把受派劳动者在各个不同的机构之间转派来转派去,结果即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接受他们“服务”的用人单位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转派遣”已经成为劳动派遣行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诱发它的“有害病菌”——小机构、小中介们行着违理违法的勾当却丝毫不受法律的惩罚。

  “转派遣”现象严重危害了整个派遣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引起了学者们和专家的高度关注。我国劳动法专家郑尚元教授就撰文呼吁立法铲除这一毒瘤,与此同时,知名的人力资源外包研究和实务专家,易才集团的市场总监翟继满先生用了一个现实而又常见的例子让这一暗疮昭然若揭,他说“比如在A地经营的A公司跟客户(下称用工单位)签定了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派遣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于是A派遣公司通过同设在C地的B派遣公司建立‘合作伙伴’或者‘联盟’关系签订‘代理合同’,以B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该用工单位。这样就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一旦发生纠纷,就出现扯皮现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学者和专家们的关注和呼吁引起了立法机构的重视。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它不仅将“劳动派遣”写入章程,还用相关条款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定,规定了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而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而为钳制“劳动转派遣”现象提供法律准绳。

  当然这些小机构和小中介也会做垂死挣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有个别派遣公司声称,“派遣公司不属于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也不在《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但是在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和易才集团主办的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国巡讲活动中,全国人大和劳动保障部有关领导、专家就明确指出,禁止转派遣的目的在于消除当前由于转派遣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状况,根据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做扩大性解释,也就是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同样将劳动关系复杂化,当然也在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可以预见,劳动保障部在接下来的配套规章中应该会予以明确。

  2008年1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后,“劳动转派遣”这一现象将成为执法机构整治的重点,而诱发劳动派遣健康肌体上的这一毒瘤的母体——不具备实力和规模的人力派遣机构和中介将不再有“生存的土壤”,他们会在法律的威慑下统统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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