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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正当其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9:54 《华商世界》

  胡景岩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后,引起国内外各方人士的极大关注。对其原则和精神的准确把握,是外商更好地投资商业领域的保证。

  商业领域是我国最早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之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一
步明确并扩大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形式,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规定的这四种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淡化了对投资者资格条件的限制,取消了对投资者资本和业绩的要求,只规定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创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控股比例、企业注册资本都放宽了条件,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零售企业30万人民币,批发企业50万人民币);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从事

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为: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

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已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内,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同时包含生产和分销,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税。

  (作者为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吉林大学国际经济硕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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