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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有成本意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9:06 法制日报

  赵立新

  今年以来,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大中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对当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立法重新进行了审议和修订。与此类似,关于城市限制养犬的相关规定也在一些地区的立法机关做了修改后,重新颁布实施。当然,法律的修改、完善不足为怪,不过,笔者却从中联想到了地方立法的成本问题。

  从广义上讲,立法成本可大致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的酝酿、调研、论证、审议、征集意见、通过、颁行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费用,这一部分成本应是可测算的。而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法律实施中的成本,或者说是执法成本,这一部分成本很难量化。从前文所述的两个例子看,城市中的烟花爆竹管理和犬类动物管理都划为公安机关的职能,而目前公安机关对应的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都有限,面对几百万、上千万人口的城市和偌大的执法区域,遍布城市各个空间和角落的执法对象,如按着原法规条文中的“禁放、禁养”的规定严格执行,其执法成本之巨大可想而知。如由此而怠于执法,法律尊严又何在?此种情势,无疑将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置于两难境地。这也是各地立法机关纷纷修改原法规的主要原因(当然,民俗也是一方面原因)。反过来,因间接成本太大而不得不对立法重新修订、重新调研、重新论证等等,无形之中又加大了立法的直接成本。如此,一部法律就耗费了我们多少立法资源。

  其实,上述情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并不少见,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有以下三方面建议:一是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在立法前的调研和论证中把立法成本分析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探索立法成本的测算和评估模式,树立起立法的成本意识;二是提高立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注重对其进行法律、经济方面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可考虑修改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增加有关立法成本和立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使这一工作能够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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