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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箩筐的“袭警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3:22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何帆专栏

  在10月8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偶然看到专家关于增设袭警罪的论证,连忙给一位公安局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以后打警察就是犯罪了。”

  5年前,笔者也是一名警察,处理球场骚乱时,挨过球迷丢来的砖。清理私屠市场时
,沾过屠户泼来的粪。抓捕嫌犯时,也曾目睹战友受伤流血。如今,刑法要设专条保障民警人身权益,这样的喜悦,自然要和朋友分享。

  然而,朋友并未如预料般欣喜,相反倒开始忧心忡忡:“真要有了袭警罪,只怕我们受伤机会会更多。”问其理由,朋友认为,现在警察承担的工作,很多是上级摊派的“非本职工作”,处理拆迁、乡村收费,都要出动警察,仿佛“大盖帽”一来,效率自然提高。有了“袭警罪”,这样的“杂务”,只怕会更多。

  道理很简单,既然刑法里没有袭击工商、税务罪,更没有袭击城管罪,那么,凡是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执法活动,派警察自然比派其他人员划算,不仅警察身份是种威慑,真要冲撞起来,闹事者一不小心还得落个“袭警罪”的罪名。如此一来,一些潜在的冲突与矛盾,自然会转嫁至警察头上。

  朋友的意思我明白,让警察做警察该干的事,然后再强调警察身份的特殊性,这样一来,设立“袭警罪”才会让人理解。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以个人体验打量“袭警罪”,发现问题还真不少。

  比如,既然“袭警”为罪,公平起见,动手者自然应“明知”或“应当明知”被袭者的警察身份。这种身份,应以何种途径表明呢?是一身警服为凭,还是主动出示证件?还是依靠一声断喝:“我是警察!”如今冒用警察身份勒索、行骗乃至行劫者为数不少,有了袭警罪,会不会让反抗者思量之后,退避三舍呢?

  老公为琐事打警察媳妇,属于家事,自然不构成袭警罪。警察下班路上与人起了口角,一语不合打起来,打警察者是否构成袭警罪?也未必,因为警察并未执行公务。那么,这个“公务”该如何判断?抓捕罪犯、维护治安、疏导交通,这是警察理所当然的职责。可现在问题有二,一是警察违规执法,算不算执行公务,如跨区抓赌创收、冲进民宅搜人“黄碟”,这个过程中发生冲突,该怎么处理?二是警察被委派执行职责之外的任务,此时判断是否“公务”的标准,究竟是地方政府利益,还是警察的本职工作?

  上面的讨论,归根结底,都得回到警察“职务行为”的定性上来。警察害怕“袭警罪”扩大矛盾、增加负担,公众害怕“袭警罪”放纵警察违规执法。其实,把“职务行为”界定清楚,自然能打消大家的疑虑。如此一来,还不如用既有的“妨害公务罪”解决问题,因为该罪的核心所在,正是对“公务”的维护。

  立法者之所以将一种行为设定为犯罪,在于被该类行为威胁、侵害到的利益极为重要,必须提升至刑法层面保护。只要条件成熟、论证有力、符合国情,就算其他国家没有先例,设立新罪,也不是问题。然而,设立袭警罪的初衷,目的并非单独强调某一行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而是维护警务执法的权威性。显然,现行妨害公务罪足以达到效果,如果嫌其量刑过轻,只需将暴力袭击警察作为加重情节即可。过早设立“袭警罪”,只会陡增问题一箩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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